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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公私合營企業公股公產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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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12
颗粒名称:
川南區公私合營企業公股公產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9-50
摘要:
川南區公私合營企業公股公產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合营企业
暂行办法
内容
在交通銀行未接管淸理前,如已由其他機關接管淸理並對接管企業有新投資者,交通銀行應根據劃分領導系統,將新投資數額報請各該級財委核定,按投資時起撥款歸墊作爲各級財政投資(或因情况特殊承認其股權),以資淸結。至於接收程序,應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原接管機關應造具移交資產淸册一式六份,經雙方(接收機關、交通銀行)加蓋機關印信並由雙方首長簽名蓋章後,以二份交由原接收機關及企業單位各一份存查。另以四份由交通銀行分送川南財委、財政廳(屬於專市領導者送專市財委財政科局)並當地交通銀行(委託人民銀行代管者同)各一份。另以一份由交通銀行自存。
(二)交通銀行收到接管資產淸册後,如發現個別或全部資金估價不符實際時,得根據不同情况,會同該企業單位董、監會重新淸理。
(三)財委、財政廳如發現接管淸册所列資產估價不符實際時,得通知交通銀行根據不同情况進行淸理,其淸理程序同上。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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