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公私合營企業公股公產處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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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208
颗粒名称: 川南區公私合營企業公股公產處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9-50
摘要: 川南區公私合營企業公股公產處理暫行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合营企业 暂行办法

内容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署財經字第二六七號第一條本辦法係根據西南財委財經私(51)字第〇〇二九六九號指示制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凡接管國民黨各級反動政府及沒收戰犯、官僚、反革命分子並惡霸地主對公私合營或私營企業之股票據,按照財委劃分企業領導系統巳由各級財政部門接管淸理並過篇正式投資者,各級財政部門應依照川南財委轉發西南財委的指示,除劃歸縣級領導企業之股票據可由其主管業務部門代管外,其餘專署省轄市等均須移交當地交通銀行機構(以下簡稱交通銀行)統一保管。交通銀行應卽開給正式印領以憑轉賬。同時,交通銀行並應會同財政部門通知企業單位將原股票金額轉爲交通銀行代管財政廳科局戶,至於鄕鎭公私合營企業按領導系統應轉爲交通銀行代管某某財政科局戶。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委劃分企業領導系統對接管國民黨各級反動政府及沒收戰犯官僚反革命分子並惡霸地主之股權,旣未接收股票據,亦未淸理,僅在行政方面予以領導者,除行政管理應移交各該主管業務部門管理外,交通銀行應卽進行淸理。經確定股權後,一方面調換新股票保存;一方面備具正式印領及塡列投資明晰表(公私股比例,公股若干,毎股金額若干、共計金額若干)送交財政部門,以憑轉爲投資。
  第四條在交通銀行未接管淸理前,如已由其他機關接管淸理並對接管企業有新投資者,交通銀行應根據劃分領導系統,將新投資數額報請各該級財委核定,按投資時起撥款歸墊作爲各級財政投資(或因情况特殊承認其股權),以資淸結。至於接收程序,應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原接管機關應造具移交資產淸册一式六份,經雙方(接收機關、交通銀行)加蓋機關印信並由雙方首長簽名蓋章後,以二份交由原接收機關及企業單位各一份存查。另以四份由交通銀行分送川南財委、財政廳(屬於專市領導者送專市財委財政科局)並當地交通銀行(委託人民銀行代管者同)各一份。另以一份由交通銀行自存。
  (二)交通銀行收到接管資產淸册後,如發現個別或全部資金估價不符實際時,得根據不同情况,會同該企業單位董、監會重新淸理。(三)財委、財政廳如發現接管淸册所列資產估價不符實際時,得通知交通銀行根據不同情况進行淸理,其淸理程序同上。
  第五條交通銀行將接管企業公股部份轉爲投資後,應卽與企業單位建立表報制度。每月由企業單位編送會計報表一式
  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五份送當地交通銀行加具審核意見,以一份自存,以四份送交通銀行川南支行。再由交通銀行川南支行加具審核意見以三份送行署財政廳以
  一份存查。財政廳應將上項報表核轉川南財委、西南財政部各一份備查。至於季度和半年結算會計報表之編送程序及份數同上。
  第六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各有關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送行署財政廳或交通銀行川南支行會同報請川南財委審查修改之。
  第七條本辦法如與中央或西南規定的上項辦法發生抵觸者,應依照中央或西南規定辦法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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