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城市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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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91
颗粒名称: 川南區城市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5-46
摘要: 川南區城市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房地产 委员会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五月八日署稅地(52)字第一四九五號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政務院公布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房地產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赏地人民政府領導,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市(縣)稅務局長、地政局長或工商局長兼任之,(均爲無給職),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左列各機關之體人員組織之:
  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
  二、財政經濟委員會代表;
  三、稅務機關代表;
  四、地政機關代表;
  五、工商行政機關代表;
  六、財政機關代表
  七、工務(建設)機關代表;
  八、公安機關代表;
  九、工商聯合會代表。
  第三條本會以下得設立評議分會,或評議小組,以評議各區街段房地產價格工作。
  評議分會之組織,可參照本會組織辦理,由各地依照當地實際情况辦理之,評議小組設組長一人,由稅務幹部担任,組員四人至十人,由公安代表、街段長、行政組長、婦女代表、產權人代表、及佃戶代表等共同組織之。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房地產評價工作之宜傅計劃事項;
  二、關於房地產評價之組織指導事項;
  三、關於房地產評價工作之考核事項;四、關於解釋房地產評價之疑問及覆評事項;
  五、關於協助稅務機關催收稅款納庫事項。
  第五條本會會議分定期與臨時兩極。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集,但如因事實必要、或經委員半數以上之申請時,得由主任委員發出通知,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會召開評價會議時,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始評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决議。
  第七條房地產評價前,應由稅務及地政部門先作典型調查,蒐集當時房地產賢賣價格,坐落地區繁榮程度,及房屋種類,建築價格等有關材料,加以分析硏究,並吸取羣衆反映,分別訂出等級及評價標準等具體意見送本會核定,以作評議之依據。
  第八條評議小組初評之房地價應送評議分會或本會覆評。
  第九條本會各級組織應建立定期之口頭或書面彙報制度。
  第十條本會有必要時,碍向房產或地產所有人、代管人或使用人調閱有關契據權狀及其他文件等,如有疑問,得通知到會,以備查詢。
  第十一條房價及地價應將評議結果送請當地人民政府公吿之。
  第十二條產權人對於評定之房地價有異議時,得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後,先行交納稅款,幷於十五日內,向本會申請覆議,本會認爲有覆評必要時,應卽重行評定。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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