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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城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71
颗粒名称:
川南區城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43-45
摘要:
川南區城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房地产税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五月一日署税地(52)字第一四九五號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政務院公佈之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凡經西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核准開征房地産稅之城市,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之。
第三條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交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經紛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交。
第四條房地產產權或典權轉移時,如有欠稅未緻,接受產權或典權人應責成原產權或典權人淸繳,否則,接受產權或典權人應負袖緻房地產稅責任。
第五條下列房地産免納房地產稅:
一、軍政機構(包括:1.各地向政府財政部門支領軍事、行政經費的機關;2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組織系統內各院、會、部、署、行;3.支領事業經費而本身無膏業性質之事業機關。)及人民團體(指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或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備案之各桢社會團體而言)自有自用房地。
中國共產氟及各民主黨派自有自用之房地產可比照人民團體免納房地產稅。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包括已立案或備案之公私立訓練班)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園、名勝、古蹟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淸眞寺、喇嘛廟本身使用(包括專供翠行宗敎儀式之房屋及其所在之院落,與在此院落內敎士使用之宿舍廚房等)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稅之其他宗敎寺廟本身使用(本身使用四字按前條規定辦理)之房地。
六、兵工部門之兵工廠及其直接領導之機構目有目用之房地產,由本部門出具證明者,第六條下列房地產得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一、新建房屋取得當地工務(建設)機關的證明者目落成之月份起,免納三年房地產稅。添建房屋可比照新建房屋規定辦理。
二、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取得當地工務(建設)機關證明者,自工竣月份起。免納二年房地產稅。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如毀損不堪居住之房屋,政府指定不准建築或使用之土地,無收益之池沼、棚戶(窩舖)用地,貧苦無力負担者所有之少量房地及有獎勵或腮顧必要之文敎、衛生、救濟事業自有自用之房地,經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減納或髭納房地產稅。
第七條房地産稅依下列標準及稅率,分別計征:
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爲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爲百分之一點五。
第八條標準房價及標準地價依下列方法評定之:
一、標準房價應按當地一般買賣價格並參酌當地現時房屋建築價格分類分級評定之。如確不易找到買賣價格,可評定房屋之現時建築價格,耐用年限及折舊率折算征收。
二、標準地價應按土地位置及赏地繁榮程度,交通情形等條件,並參酌當地一般買賣價格分區、分級評定之。
第九條房地產稅均按半年征收一次。
第十條凡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均須組織房地產評價委員會(本會之組織物法另訂之),由當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及財政、稅務、地政、工務(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所派之代表共同組成,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負責進行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如原評價格在下年度經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認爲無重評必要時,得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長評價有效期限。
前項評價結果或延長有效期限,均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公吿之。
第十二條房地產稅評價在次一年度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長有效期限不作更動時,納稅義務人可免申報手續(產權轉移住址變更,房屋添建、改裝仍應申報),稅務機關卽依原評價格(或減除一年的折舊額)核發交款通知書。其因房屋添建、改裝、致原評房地價格需有個別變動者,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先行評定價格征收,事後報請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備查。第十三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地產評價公吿後一惆月內將房地坐落、房屋建築情况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房屋添建、改裝、因而變更房地價格者,並應於變更、轉移,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免稅之房地產,亦須依照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稅查征底冊、繪製土地分級地圖,根據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及納稅義務人之申報,分別進行調查、登記、核稅,並開發交款通知書,限期交庫。
納稅義務人對房地產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時,得一面交納稅款,一面向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申報覆議;申請覆議期限,自交稅日起,以十五日爲限。
第十五條納稅義務人不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以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隱匿房地產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交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
第十七條前兩條所列違章行爲,任何人均得舉發,經查實處理後,得以罰金百分之三十漿給舉發人,並爲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不按期交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逾限二一十日以上不交稅款,稅務機關認爲無正當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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