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粮庫與地方粮庫劃分原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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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67
颗粒名称: 關於中央粮庫與地方粮庫劃分原則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40-41
摘要: 一九五二年一月七日署財糧食字第一〇二號我區公糧入庫制度,由於倉容不足和幹部缺之,兩年來中央與地方糧入庫手續,均未按照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公糧收支、保管、調度的决定(國家公糧入中央公糧庫,地方糧入縣公糧庫)辦理。因此在執行任務時,互相牽連,困難較多,影響糧食支撥及會計結報。爲了遵守國家公糧入庫制度的决定,切實建立與健全中央糧與地方糧的收支保管、調度制度,加强管理公糧的效率計,特决定自一九五二年一月起至二月底前,將各縣中央糧與地方糧劃分保管。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地方粮库

内容

一九五二年一月七日署財糧食字第一〇二號我區公糧入庫制度,由於倉容不足和幹部缺之,兩年來中央與地方糧入庫手續,均未按照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公糧收支、保管、調度的决定(國家公糧入中央公糧庫,地方糧入縣公糧庫)辦理。因此在執行任務時,互相牽連,困難較多,影響糧食支撥及會計結報。爲了遵守國家公糧入庫制度的决定,切實建立與健全中央糧與地方糧的收支保管、調度制度,加强管理公糧的效率計,特决定自一九五二年一月起至二月底前,將各縣中央糧與地方糧劃分保管,不再由中央糧庫代管,各縣自行建立地方茲將劃分原則作如下指示:
  一、中央糧庫與地方糧庫劃分,自接文日起開始執行,爭取至一九五二年二月底前,徹底剖淸上報備查。
  二、各級糧食局原代管地方糧庫,應將所有設置的地方糧賬册,幷地方幹部原來名册等,移交縣地方糧庫接收。三、倉庫的劃分,本先中央後地方和適當照顧地方的原則,各縣應儘先將中央糧應需的倉容留足,有餘撥作地方糧庫,其具體劃分倉房瓣法如左:
  1.接收僞糧食部在各縣修建的磚、石木倉以及擴大修倉,全部爲中央糧庫。
  2.解放後,中央糧務費在各縣建修的磚石倉,新建木倉簡易倉,全部爲中央糧庫。
  3.中央糧務費擴修的祠廟改裝倉,沒收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房舍裝修倉,或購買的民倉、民房等。可將重點轉運倉以外的倉容,視地方糧庫的需要與中央糧倉可能剩餘的情况適當劃分。至地方專案撥款新建的倉庫或擴修倉庫,應劃歸地方糧庫。
  4.利用的祠廟,和租借的民倉民房等,除交通沿綫的重點轉述保管倉,必須留足中央糧必需的倉容外,其他的倉庫,應在可能範圍內,照顧地方,適當劃分。
  四、各縣糧食局應根據西南規定實行倉庫登記統計淸查,併倉後,所撤銷的倉庫,原倉房尙存在者,如係三條一、二兩項倉房,可全部借給地方糧庫使用,如係三條三、四兩項倉房,卽撥交地方庫。
  五、倉庫器材,如係倉房內的通風設備,防雀設備,應按劃分倉庫,原倉撥交歸地方糧庫,不得提留,化驗、檢查、防蟲等科學儀器,水龍、滅火機、水槍及台秤、法碼、蔴袋等,全部劃歸中央糧庫,但應協助地方糧庫檢查、化驗、防治,一般倉儲用具,如桿秤、風車、篩子、圍墊蓆、蘿筐等,可按劃分的倉庫容量比例撥交百分之十給地方糧庫,但應注意好壤配搭,以中央和地方兼顧爲原則。
  六、在具體分庫以前,鄕鎭糧糧務費負粗問題,仍照前案,由同級財糧部門協議解决,分報上級備案。
  七、爲了作好分倉工作,各市縣(市)財委,應切實領導財糧部門進行協議,如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應由財委根據本指示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况,提出解决辦法,報由我署核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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