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幹部子女教養及入學補助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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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66
颗粒名称: 關於幹部子女教養及入學補助的幾項規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39-40
摘要: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52)署財行字第六五號關於我區幹部子女敎養及入學補助規定,去年財政廳曾先後以財鄕字第一二一六號及財行字第一五二號通知規定在案。茲因一九五二年新科目內容規定略有出入。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干部子女教育

内容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52)署財行字第六五號關於我區幹部子女敎養及入學補助規定,去年財政廳曾先後以財鄕字第一二一六號及財行字第一五二號通知規定在案。茲因一九五
  二年新科目內容規定略有出入,故重新擬定開支辦法如下:
  一、已取得供給制待遇(包括保育、媬姆費)之子女:
  1.凡供給制幹部在參加革命後所生之子女或參加革命前所生之子女,其在學校的供給生活費用,均由一原機關供給。其一報銷科目,參加革命後所生之子女列供給生活目;參加革命前所生子女,須經各該級人事部門批准,列家屬補助費支報。
  2.上項幹部子女入公立學校者,學費免繳,雜費由學校統一在敎育支出第十六項「其他敎育事業費」第十九目「人民助學金」內開支。入私立學校者,其學雜費用由子女家長持所在學校證曠文件向同級文敎部門(行署文敎廳、專、縣、(市)文敎科(局))支報。報銷科目同上。
  3.書籍、文具費,按每學期小學四萬五千元,初中九萬元,髙中十三萬元,大學二十二萬元,不論入公私學校,均憑所在學校證明文件由子女家長向同級文敎部門支報(科目同前)。
  三、夫婦雙方參加革命後所生之子女,而現在一方爲薪金制一方爲供給制者,其子女敎養補助費如下:
  1.夫婦之一方爲薪金制,其月薪在二十八份(相當於大灶供給人員全部生活待遇)以下的,其子女保育、媬姆費及入學補助,同第一條各項辦理。二十八份以上者,從它薪金中除去本人每月生活費用(現職相當於大灶人員者二十八份,中灶者三十份,小灶者四十四份)後,其餘用作子女敎育費,按照所需費用(保育。媬姆費及入學補助)如果不足,其不足部份,可由公家予以補助。
  2.申請前項補助費,應由供給制方面提請本機關人事部門審查,並須取得薪金制方面機關的證明。經批准後,分別向供給機關及文敎部門領報敎祥補助費。各機關報銷科目同第一條各項。
  如薪金制方面機關另有補助辦法或巳取得補助費者,卽不得再行申請。
  以上規定,如與以前通知規定有抵觸時,悉按本通知執行,希卽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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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第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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