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各縣市公營屠宰場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的幾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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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64
颗粒名称: 關於建立各縣市公營屠宰場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的幾項規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39
摘要: 財政廳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二日(52)財鄕字第八十六號據本廳稅務局本年四月二十二日總地(52)字第一三〇四號報吿,爲請轉知各縣市撥款建立公營屠宰場以資維護公共衛生,取締陋規悪習,進一步的控制豬鬃、豬皮、豬骨、腸衣等工業原料,幷全面實施重量計徵,以期増加稅收。我廳同意該局建議。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屠宰场

内容

本暑財政廳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二日(52)財鄕字第八十六號據本廳稅務局本年四月二十二日總地(52)字第一三〇四號報吿,爲請轉知各縣市撥款建立公營屠宰場以資維護公共衛生,取締陋規悪習,進一步的控制豬鬃、豬皮、豬骨、腸衣等工業原料,幷全面實施重量計徵,以期増加稅收。我廳同意該局建議。茲將建立公營屠宰場,經費來源及管理問題分別規定如下:
  一、公營屠宰場一律作爲各縣市鄕鎭企業投資處理,其營業收入作爲鄕鎭企業收入。以前由稅務局移用他款已建立之屠宰場,應卽會商當地財政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幷卽進行投資。稅務局以前所移用之款,如係交易稅手續費應由財政部門撥款歸墊,以交易稅科目解庫,如係公營市場管理費則不必另行撥款歸墊,祗由財政部門出具證明轉報川南稅務局結賬。
  二、新建立之屠宰場,毎所估計需投資二千萬元(包括新建屠宰場房屋)。爲了厲行增產節約,屠場房屋原則不興建,盡可能撥用公產、廟宇、或沒收之房屋,則毎個場房內僅需設備費用二、三百萬元。
  三、爲密切配合稅務部門業務需要,關於公營屠宰場的管理及人員配備,財政與稅務雙方,應就各地具體情况洽商解决。
  四、原由稅局投資經營之屠宰場,應自交接之日起,將屠宰利潤上解當地財政部門,作鄕鎭企業收入;接交以前所獲利潤仍解報當地財政部門作鄕鎭收入。
  以上規定卽希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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