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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關於鄉鎮人員中貪汚分子供給辦法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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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61
颗粒名称:
關於鄉鎮人員中貪汚分子供給辦法的規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37
摘要:
財政廳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九日(52)財鄕字第一一七號據個別地區反映,屬於鄕鎭財政開支之各級人員,在「三反」運動中間因係貪汚份子,其供給應按何項標準發給。爲此,特作規定如次。
关键词:
工作条例
贪污分子
内容
本署財政廳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九日(52)財鄕字第一一七號據個別地區反映,屬於鄕鎭財政開支之各級人員,在「三反」運動中間因係貪汚份子,其供給應按何項標準發給。爲此,特作規定如次。
一、貪汚份子已送法院者,按囚犯處理,其工資停發。
二、貪汚份子,行政上已宣佈停職撤職,而仍留在原機關看管者,在管押期間,其工資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費用,准予實報實銷(以不超過原機關人員伙食費爲原則)。
三、業巳定案幷由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仍留原機關管制或由行政上撤職留用之貪污份子,在管制留用期間一律以六〇個工資分發給。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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