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鄉鎮人員工資撥發部份粮食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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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60
颗粒名称: 關於鄉鎮人員工資撥發部份粮食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36
摘要: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日(52)署財鄕字第一五八號我區鄕鎭人員工資標準,自本年五月份起按照西南規定改爲以工資分計算後,由於部份地區米價上漲,工業用品價格降低的關係,單從米價上看,某些地區工資分折款後顯得略有降低(卽米價高的地區工資分低,米價低的地區工資分較高),以致要求酌予調整待遇前來。
关键词: 工作条例 粮食

内容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日(52)署財鄕字第一五八號我區鄕鎭人員工資標準,自本年五月份起按照西南規定改爲以工資分計算後,由於部份地區米價上漲,工業用品價格降低的關係,單從米價上看,某些地區工資分折款後顯得略有降低(卽米價高的地區工資分低,米價低的地區工資分較高),以致要求酌予調整待遇前來。迭經反覆硏究,並以濾州市一至五月份各種主要物價與鄕鎭人員工資標準比較結果,如以工資分實際購買力而論,比諸過去大米標準並無降落之處。
  同時我區各級工友工資平均中間數爲六十分,較西南規定只有五十二至五十七個工資分爲高,並曾來函認爲應予降低。因此我們認爲應按工資分計算後所得的實値計算所程(工資分包括多種日常生活必需品含量,不僅大米一項),而不應以大米一時偏高市價作爲衡量工資高低的標準。爲了保證供給,照顧目前米價暫時偏高與目前糧食滯銷的實際情况,不使鄕鎭人員生活因糧食價格上漲而蒙受影響起見,茲决定在鄕鎭人員工資中搭發部份食用糧,以解决暫時困難,茲將在搭發現糧中一些具體辦法規定如下:
  一、所有農民幹部訓練、民兵訓練(每人每天均按三斤半大米包乾)、合作幹部訓練(每人每天三斤半大米包乾)、一般鄕鎭幹部訓練(每人每天按四斤大米包乾)、農代會、民兵代表會及一般鄕鎭開支之專業會議(按每人每天四斤大米包乾)、人民助學金(每人毎月以六十斤大米計)、生產敎養院被救濟人員補助(每人每月以六十斤大米計)、烈軍屬生活補助(以人民幣按批發牌價折撥糧食)、糧務費(卽指糧食運費,按現款折發糧食)等費用全部按鄕鎭開支標準發給現糧(以上標準希參照本年(52)署財鄕字第八十四號辦理)。至於一般鄉鎭人員工資,可按每人毎月全部工資額搭發糧食最低三分之一至最高三分之二(根據各縣市糧食情况决定之)。其餘額仍以工資分折發現款。
  二、米價折合標準及辦法:(1)個人工資搭發食米部份、烈軍屬生活補助部份及其他以糧食爲標準發放之糧食(如農訓班、農代會等),統一按照當地糧食公司當月一日批發牌價發給。(2)個人工資部份無論搭發糧食比例多少,均按全部工資先以工資分牌價折成現款,然後扣除工資分所得部份(卽第一項搭發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標準)其餘現款則以批發牌價折發大米。以上各項在報銷時仍應以工資分及人民幣款數計列。
  三、關於發糧的種類問題:爲照顧鄕鎭人員生活不受影響,一般的不發雜糧,應以大米爲主。所有鄕鎭收入之雜糧可作爲貸糧處理。如某些縣市現存雜糧尙多而必須搭發一部份工資者,其搭發雜糧之原徵收折合率不恰當時,可適當降低,以用糧人不吃虧爲原則。
  四、目前我區糧食價格與工資分牌價極不平衡,米價高的地區工資分牌價低,米價低的地區則工資分牌價反而較高,形成畸形狀態,因此各地在搭發糧食時,不應機械旳執行,應按具體情况决定。卽以專區或以縣財委會及財政部門根據與當地糧食情况,在不影響全面糧食穏定市場的原則下,靈活的作出發放辦法及搭發比例,由縣人民政府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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