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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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54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第九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33
摘要: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第九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农业税收

内容

區人民政府核定客戶負担額後,應將各村夏徵淸册發還一份,村評議委員會卽根據核定後之稅額向羣衆公佈。
  各納稅戶應卽遵照區核定之夏徵數額按期將糧食運交指定之收糧倉庫,取得臨時收據,安爲保存,在秋徵负担額內憑據結算扣除。收糧倉庫在單程五十里以外者,由政府酌發運輸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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