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不另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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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45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不另有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33-34
摘要: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農業稅夏季徵收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农业税收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條本辦法通照中央人民政府頒佈「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農業稅額全年一次計算,分夏秋兩季徴收」之規定,並結合本區農業實際情况製定之。
  第二條本年度農業稅夏徴數額,於秋徵時在各該納稅戶全年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三條本年度農業稅夏徵以戶爲納稅單位,以稻穀市斤爲計算單位,凡在本區有夏季農業收入之戶,均須依本辦法繳納。
  第四條本年度農業稅夏徴品種爲小麥,其他一律不微,夏徴期間,小麥與大米折会比率,全區統一規定爲小麥一斤四兩折合大米一斤。
  第五條本年度農業稅夏徵任務,應本着「夏季產量(主要爲小麥)多者多令配,少者少分配」的原則,適當掌握,由上而下逐級分配到村。夏季產量特少或因有嚴重災害影響夏收的地區,可不予分配。
  第六條本年度農業稅夏徴,各戶徵額,一般以最高不得超過其夏收產量百分之二十五,最低不得少於其夏收產量百分之五爲原則。在此限度內,經民主評議,報區人民政府核定徵收之。但全戶每人平均全年農業收入,估計不足稻穀一百五十市斤者,或夏收特少之貧苦農戶,應予免徵。
  第七條凡進行夏徵地區,鄕、村兩級應由政府、農民協會及當地公正人士組織鄕、村夏徴調查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鄕級由十一人至十三人,村級由九人至十一人組成;村以下各組均以五人至七人成立評議小組,在上級評議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調查各戶夏收數額、負担能力,評議各戶負担數額,並協助徴收工作。
  各級評議委員會除鄕、村農協主任爲當然主任委員,鄕、村長爲當然委員外,其餘人員由全體納稅戶民主選舉或上級政府指定聘請之。
  第八條村評議委員會應照上級分配任務,根據各戶貫收數額,負担能力,及本辦法規定,充分發揚民主,自報公議,評定各戶稅額並塡造夏徵淸册二份報送鄕評議委員會,鄕評議委員會復評後,報送區人民政府最後核定。
  第九條區人民政府核定客戶負担額後,應將各村夏徵淸册發還
  一份,村評議委員會卽根據核定後之稅額向羣衆公佈。
  各納稅戶應卽遵照區核定之夏徵數額按期將糧食運交指定之收糧倉庫,取得臨時收據,安爲保存,在秋徵负担額內憑據結算扣除。收糧倉庫在單程五十里以外者,由政府酌發運輸補助費。
  第十條夏徵期間,各專署(市)、縣人民政府應視當地工作基礎及幹部力量,適當地抽調在職幹部協助區、鄕進行复徵工作。
  第十一條獎懲辦法:甲: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分別給與表揚或獎勵:
  一、夏徵工作人員,正確執行政策,作風正派,工作積極,在羣衆中有威信者;
  二、納稅人繳得快,繳得好,在調查評議送糧中起模範作用者;
  三、揭發工作人員循私舞弊,貪汚腐化經調查屬實者。
  乙: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分別情節輕重,予以批評和懲罰。
  1、有意拖欠或逃避負担逾期不繳者,除依法追繳應納稅額外,並課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金。
  二、夏徴工作人員或評議委員會人員,在調查評議徵收中,包庇、貪汚、或遠犯本辦法之規定者,予以應得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
  三、蓄意造謠破壊夏徵,給予處分;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獎懲權屬於縣(市)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並呈報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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