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各級農業稅征收機關征解統一會計制度暫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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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44
颗粒名称: 川南區各級農業稅征收機關征解統一會計制度暫行實施細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29-32
摘要: 川南區各級農業稅征收機關征解統一會計制度暫行實施細則(草案)。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农业税收

内容

第一章總則
  一、本細則根據中央政務院頒佈之各級農業稅征收機關暫行征解統一會計制度第八章第二條的規定,暨有關制度及法令,並結合具體情况訂定之。
  二、本細則僅係原制度的補充及具體實施部份,凡本細則未規定之有關事項,悉依原制度辦理。
  三、農業稅征解事務,由下列各機關具體執行:
  1.行署財政廳的農稅科和會計科。
  2.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局(科)。
  3.區人民政府。
  四、各級農業稅征收機關農稅部門與會計部門的內部分工臘掌如下:
  1.農稅部門:負責辦理稅負的硏究、計劃、任務的分配、考核和總結等業務。
  2.會計部門:負責辦理征收、稽核、解庫、處理(實物部份)、記帳、報吿和决算等業務。
  五、征收站內財政人員與糧庫(貿易機構)人員的分工職掌如下:
  1.財政人員:負責辦理收糧後塡發收據(交納稅人),編送征解日報表。
  2.糧庫(貿易機構)人員:負責辦理驗收入庫、塡發公糧入庫書(實物收據)、保管及調運等事宜。
  六、征收經濟作物,應以批准的品類及數景爲限,採取「以銷定征」的原則,撥交貿易系統或其代理機關後,視同入庫。如因赏地無貿易機構或配合有困難時,原則上儘可能在鄕鎭附加內調劑;如鄕鎭附加無法容納必須抵交中央任務時,應根據西南糧食管理局會(五
  一)字第二四八〇號指示,繳入同級糧食局(庫)代管,由糧食局(庫)出具代管收據,仍由市、縣(市)財政局(科)負責儘速出售。
  七、記帳單位規定如左:各級農業稅征解會計(從征收站到財政廳),原糧以市斤爲單位,
  七兩捨八兩入,不記兩:人民幣以元爲單位,四角捨五角入,不記小數;經濟作物一般以市斤爲單位,七兩捨八兩入,不記兩(如某種經濟作物有特殊單位者,依其單位)。
  公糧入庫書,實物收據,繳款書及實物代管收據之折米數,一律以市斤爲單位,七兩捨八兩入,不列兩。
  八、農業稅征收品種及折合率以行署的規定,或批准者爲標準。
  有關部門均須遵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章會計報表
  一、爲了及時掌握農業稅征解情况,夏征、秋征收入,市、縣(市)財政局(科),應五日一次向財政廳電報征解數字(以解庫數字爲準)。無電報縣份可用郵轉辦法。停止五日電報時,應報經財政廳批准。
  二、爲使電報數字正確,除用電報先發出外,同日仍應補送五日電報表。
  三、電報簡碼規定如下:
  1.(六二九九)——財政廳。
  2.(糧)——公糧收入解庫之折米數。
  3.(實——實物收入解庫之折米數。
  4.(款)——代金收入解庫之人民幣數。
  5.(米)——解庫人民幣之折米數。
  6.(合)——公糧、實物、代金收入解庫之折米數合計。
  7.(累)——夏征或秋征公糧、實物、代金收入解庫之折米累計數。
  8.(××××××)——各市、縣(市)人民政府電報掛號。
  9.(××××××)——前兩字代表月份,後兩字代表日期,如
  六月十五日爲「〇六一五」十二月五日爲「一二〇五」。
  四、區所屬征收站向區人民政府編送征解日報表,用本細則所訂之格式。
  五、區級向市、縣(市)財政局(科)編送征解日報表,用本細則所訂之格式,惟「納稅人」欄改塡征收站名稱。
  各市、縣(市)得視實際情况,改爲由征收站直報財政局(科)另以副本分報區人民政府。
  六、市、縣(市)財政局(科)向財政廳編送征解旬報表,用本細則所訂之格式,按糧食品類分行塡列,不必分地區,以資簡化,惟彙編季報及年報時,「地區」攔分析至區。
  七、各級征解會計向上級編送日(句)報表時,須附送下列解庫憑證,方能抵上解任務。
  1.征收站向區人民政府:
  一、公糧入庫書之副收據聯;
  二、實物收據之正副收據聯(撥交貿易機構的經濟作物);
  三、實物代管收據(糧食局代管之經濟作物);
  四、繳款書之收據聯。
  2.區人民政府向市、縣、財政局(科),將各征收站所送憑證,原件照轉。
  3.市、縣(市)財政局(科)向財政廳:
  一、公糧彙總入庫書之正收據聯;二、實物彙總收據之正收據聯(撥交貿易機構的經濟作物)。
  三、實物保管證(根據糧食局代管收據彙塡)。
  四、繳款書註收據聯及收入統計表。
  八、凡由市、縣(市)財政局(科)交由糧食局(庫)代管的經濟作物,不論變價或繼續保管,市、縣(市)財政局(科)應每旬編送實物征收變價明細表。按「夏征」「秋征」「上年尾欠』三個科目,一個科目一張,分別編報。
  九、各類報表之編送份數、期限、送達機關規定如下:征收站:僅編征解日報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次日送達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審核無誤後,蓋章退回一份。
  區人民政府:僅編征解日報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次日送達市、縣(市)財政局(科)審核無誤後,蓋章退回一份。
  市、縣(市)財政局(科)應編:
  1.征解日報表,次日上午送本機關首長,権式及份數自定:
  2.征解旬報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旬後一日寄送財政廳;
  3.征計算報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本年九月十五日前送逹財政廳;
  4.秋征計算報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達財政廳;
  5.年度决算報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次年二月十日前送達財政廳;
  6.實物征收變價明細表-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旬後一日寄送財政廳(與征解日報表同時寄出,無庫存實物者不編)。
  縣及專轄市應將本條第二至第五各桢報表加編一份送專署。
  爲便於中央及地方劃分農業稅留解比例數額結算之報表,其劃期報表格式,編送份數及期限,另由行署以命令定之。
  十、區人民政府征解日報表,以有事卽報,無事不報爲原則。惟於每月最後一日,卽使無征解,亦應向市、縣(市)財政局(科)編送無字報表,市、縣(市)財政局(科)無論有事無事必須按旬編送旬報,無事時編送無字報表。
  十一、區人民政府必須於月終檢查一次,如有本月報表尙未全部送出時,應卽於次月一日補齊送出。如郵遞不便地區,月底應派專人專送。
  十二、市、縣(市)財政局(科)應於每月月終後七日內編製金庫對賬單,雙方核對無誤家會同蓋章,分別上報。
  十三、征解日報表、征解旬報表均應由編送機關連續編號(以縣名第一個字之後加一農字。如瀘縣編「濾農字第×號」古宋縣、古閥縣、瀘州市、宜賓市、內江市,以縣市名第二字之後加一農字,如瀘州市編「州農字第×號」)。
  第三章會計科目(一)本細則爲適應實際需要增設四個會計科目如下;
  1.庫存實物:收入經濟作物交由糧食局(債)代售時,按原品數及折米數記入本科目之付方;由糧食局(庫)提出變價時,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庫存實物的淨額。
  2.撥售實物:由糧食局(庫)提出經濟作物變價時,按原品數及折米數記入本科目的付方;退回冲轉時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撥售實物的淨額。
  3.實物售價:收入實物售價時,按人民幣數及原折米數記入本科目的收方:退回冲轉時,記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實物售價的餘額。
  4.實物售價上解:上解實物售價時記入本科目的付方,退回冲轉時,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上解實物售價的淨額。
  (二)分錄舉例:
  1.收入代管經濟作物時:付:庫存實物收:××收入
  2.撥售代管經濟作物時:收:庫存實物付:撥售實物
  3.匯解代管經濟作物售價款項時:付:實物售價上解收:實物售價
  4.年終結賬時:付:實物售價收:實物售價上解付:××收入收:撥售實物(三)農業稅收入於六月一日(全體開征日期由行署另以命令定之)至八月卅一日入庫的列「夏征」科目:九月一日至十
  二月卅一日入庫的列「秋征」科目:在本年入庫的上年度農業稅收入列「上年尾欠」科目(不限收入月份)。
  第四章會計簿籍(一)區人民政府及征收站以征解日報表代替日記賬,不另設賬簿(各應可視具體情况决定)。
  (二)市、縣(市)財政局(科)設立會計簿記如下:
  1.序時賬:以轉眼傳票代日記眼(川南財會農賬一)。
  2.分類賬:總分類服:按「項」別分戶。按「目」別分欄,記折米數(川南財委農賬二)。
  糧食解庫明細分類賬:按「項」別分戶,按「原品」分掘(川南財會農賬三)實物解庫明細分類賬:先按「項」別,再按庫別(貿易機構)分戶,按原品分欄(川南財會農賬三)代金解庫明細分類眼:按「項」別分戶,按入庫月份別分頁(川南財會農賬四)。
  農業税收入明細分類賬:按「項」別設立賬簿,先按「目」別(如原品種類不多可不分「目」)再按地區別分戶,按原品別分欄(川南財會農賬五)。
  資產負債明細分類賬:按「撥售食物」「實物售價」「實物售價上解」科目分戶(川南財會農賬三、六)
  3.補助登記簿:電報數字登記簿(川南財會農簿一)征收任務執行情况登記簿(川南財會農簿二)第五章會計憑證(一)根據農業稅淸册已作「應征稅額」「未征稅額」之分錄以後,如發現農業稅淸册有錯誤(三種情况:第一種數字誤繕,第二種合計錯誤,第三種征收率計算錯誤)必須更正時,應由人民政府塡具農業稅淸册。
  更正表一式四份,一份自存,三份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先由農稅人員審核後,以一份存查,一份批覆區人民政府,一份通知會計部門作原始憑證冲轉「應徵稅額」及「未徴稅額」科目。
  第六章報解程序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一)徵收站財糧人員於每晚互相對賬相符後,由糧庫人員根據檢斤表,將木日入庫糧食總額,簽塡四聯公糧入庫書(存根聯、報核聯、正收據聯及副收據聯),「繳糧機關」欄塡××區人民政府。當日入庫總額之原糧及折米數;如有「兩」數,卽行七兩捨八兩入;入庫書不列「兩」。
  (二)徵收站四聯入庫書,以副收據聯及財政人員附日報表送區人民政府,其餘三聯由糧庫人員隨日報表送市、縣(市)糧食局。財政人員以區人民政府蓋章退回之日報表代日記賬。
  (三)區人民政府毎日將各徵收站送來的日報表及入庫書副收據聯核對無誤後。以一份蓋章退回徵收站。另一份彙編日報表連同入庫書副收據聯上報,以市,縣(市)財政局(科)蓋章退回之日報表代日記賬 。
  (四)市、縣(市)糧食局每日將各徵收站送來的入庫書(存根聯、報核聯及正收據聯)核對無誤後分的「复徴」「秋徵」及「上年尾欠」科目分別月份(分月以基層入庫日期爲限)換塡彙總入庫書。
  「繳糧機關」欄塡市、縣(市)人民政府。同時在徵收站所送的正收據聯及存根聯上加蓋「彙總作廢」戳記,予以註銷,以彙總入庫書正副收據聯連同作廢之正收據聯送同級市、縣(市)財政局(科)。
  市、縣(市)各級糧食局以彙總入庫書報核聯隨日報表送上級糧食局;以各徵收站所送的入庫書報核聯祀分戶賬;以各徴收站所送的入庫書存根聯附於彙總入庫書存根聯備查。
  (五)市、縣(市)財政局(科)每日將同級糧食局送來的彙總入庫害核算無誤後(主要核算折率,折主糧及彙總數字)以彙總入庫書副收據聯作「糧食解庫」科目的原始憑證,以作廢的正收據聯作收入科目的原始憑證)記入分戶賬。市、縣(市)財政局(科)應隨時將糧食局報解數字與各區日報表報解數字核對,如發現不符時,應立卽查明更正,每旬終了後以彙總入庫書正收據聯隨旬報表送財政廳。
  (六)重收、誤收的退庫,其報解換總程序,照本庫第一至第五條之規定辦理。退庫數在旬報表上應繕寫紅字,附退庫憑證上報。
  (七)糧食局(庫)代管經濟作物,由糧食局(庫)出給代管收據,由徴收站逐級隨報表上報至市、縣(市)財政局(科),財政局(科)卽憑以記賬,代管收據存財政局(科),以便處理後退回糧食局(庫)。按旬由財政局(科)彙塡實物保管證,隨旬報表報送財政廳。
  (八)撥交貿易機構的經濟作物,由徴收站逐級隨日報表將實物收據正副聯上報到市、縣(市)財政局(科),財政局(科)以副收據聯作原始憑證記賬,按旬以正收據聯分向各貿易機構換成彙總實物收據,隨何報表送財政廳(其收據必須註明「數量」「折米」「單價」「折人民幣」)。
  (九)各級財政部門向同級糧食局貿易機構每句彙總換據時,如糧食貿易部門所屬単位報核聯尙未送到,應先憑財政部門交來之正收據聯,查明印鑑相符後,卽時〓換總收據。
  (十)代金收入,市、縣(市)財政局(科)以同級金庫送來的繳款書回執聯(或報查聯)作原始憑證記賬,幷以收入統計表與各區所送繳款書收據聯核對,按旬將纖款書收據聯及收入統計表隨旬報表送財政廳。
  (十一)市、縣(市)財政局(科)應每月與金庫對賬,對賬時,必須科目、人民幣數、折米數完全相符,方可蓋章,分別上報。
  (十二)實物售價款項,一律由市、縣(市)財政局(科)交銀行免費票匯財政廳。匯款時應註明「農業稅實物售價」,幷於變價表內證明匯票號數。
  (十三)庫存實物處理完畢,變價款項匯解淸楚,上下級對賬相符後,市、縣(市)財政局(科)所送實物保管證,由財政廳退回註銷。
  第七章附則(一)鄉鎭附加糧原則上與中央公糧分庫分賬,其會計事務處理辦法,依川南區鄕鎭財政會計制度及川南區市、縣(市)鄕鎭糧庫會計學務處理辦法辦理。
  (二)本細則各種報表賬簿、市、縣、(市)級由財政廳統一印發;區級以下由市、縣(市)財政局(科)統一印發。
  (三)公糧入庫書、實物代管收據由糧食局統一印製,食物收據由貿易機構統一印製。
  (四)本細則施行後,各級農業稅徴解機關現行會計制度及章則,凡與本細則相抵觸者,應卽廢止。
  (五)關於徵收站徵解業務具備手續部份,仍可參照川南區暫行農業稅徴解會計制度有關的規定辦理。
  (六)本細則由財政廳擬訂,經川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後,呈請行署批准公佈,幷報西南財政部備案,修改亦同(七)本糾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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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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