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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川南區勞改犯人供給暫行標準第十一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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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41
颗粒名称:
川南區勞改犯人供給暫行標準第十一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27
摘要:
川南區勞改犯人供給暫行標準第十一條。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劳改犯人
暂行标准
内容
旅差費:凡因工作需要出差或抽調對證審訊時,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1.原伙食標準照發,並給予中途伙食補助,步行一分隊(或二五人)以下在六〇華里以上,軍船在一二。華里以上者,毎人每日補助一分,如車船票內巳包括伙食者,不再補助。一分隊(二五人)以上者得集體自行設灶,不予補助。
2.車船費:犯人出差,如必須乘坐軍船,則按票據實報實銷(車船票已包括伙食費者應在總數內扣出本人伙食費始得報銷。)但軍船票一律應按三等火車或統艙票價報銷。
3.住宿費:如中途無機關住宿,而必須住旅店時,可按三等房間憑據報銷。
4.到達目的地後,不再補助,而住機關超出部份,可憑據報銷。
5.如因事下鄕,當日不能回原機關時,毎人毎日補助〇、五分。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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