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各單位代管國庫物資訂立合同一次作價分期付款實施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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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39
颗粒名称: 川南區各單位代管國庫物資訂立合同一次作價分期付款實施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27-28
摘要: 爲了照顧各單位核資以後的困難,迅速和大量處理上繳物資,及簡化調撥手續,克服不辦手續擅自動用或不敢動用影響生產等現象起見,根據西南區第一次物資會議决議補充規定:「除主要物資外,次要及一般物資可全部由代管單位留用,與物資管理機關訂立合同,一次作價,分期付款。代管物資單位不願留用之物資,仍上繳由物資管理機關處理」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国库物资

内容

(一)爲了照顧各單位核資以後的困難,迅速和大量處理上繳物資,及簡化調撥手續,克服不辦手續擅自動用或不敢動用影響生產等現象起見,根據西南區第一次物資會議决議補充規定:「除主要物資外,次要及一般物資可全部由代管單位留用,與物資管理機關訂立合同,一次作價,分期付款。代管物資單位不願留用之物資,仍上繳由物資管理機關處理」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二)凡川南區各代管國旅物資單位(以下簡稱乙方),不論生產企業與否,均可依本辦法與川南財政廳。以下簡稱甲方)簽訂合同。
  (三)簽訂手續如下:
  1.在乙方生產需要及自願原則下,經過充分考慮,由雙方决定物資數量,確定固定的「一次調撥,分期付款」合同。
  2.訂立合同前應由乙方詳細塡製甲方規定之「川南區一次調撥國庫物資結算登記明細表」一式六份,送往甲方審核物資數量、價格後,據以訂立正式合同。明細表審核訂立合同後,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其餘三份送西南物資管理局(西南物管局、西南財委、中央物資管理總局各乙份),一份送各該乙方之通直上級機構。3.合同之物資範圍,不分主要次要及一般物資,全部或一部均由乙方根據生產需要及經濟情祝自行决定,不受數最上之限制。至於物資價格悉依市價或酉南工業部出版之器材行情之現價
  五至七折後再依物資成份計算。
  4.付款限期,由乙方根據實際情况,以一季或半年爲期數,提出初步分期付款之時間金額等意見,與甲方洽商井由甲方同意後决定之,全部價款應於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完全付淸。
  5.合同之簽訂,完全自一九五二年六月一日起戳用之國庫物資卽包括在內,凡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動用及調進來辦財務手績之物資,應在十月三十一日前補淸財務手續,不得延期付款。
  6.正式合同簽訂,次要及一般物資立卽生效,主要物資由甲方核轉西南物資管理局轉西南財委批准後。卽爲有效,直至全部價款付完之日爲止。但乙方因生產需要動用主要物資時,在西南未批准合同前,仍可按合同訂定範圍動用之,不必再作申請調掇等其他手績。
  7.合同生效以後其全部已列入合同之物資,卽由甲方予以正式核銷,日後卽不再以物資收款,而以合同條款執行催繳手續,如合同執行期中,發生乙方請求退庫或其他不能履行合同事項時 ,必須徵得中方同意,甲方如不同意時則仍需嚴格照合同辦事。
  8.合同簽訂後之物資如發生變化和損失情形,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各項物資價格,不論市埸有否漲落變方均不得請求更改。
  (四)訂立合同之乙方,一般是一企業廠礦爲單位,但爲照顧各系統一辦理及內部分配調撥起見,亦可由各系統領導機關爲單位合同簽訂後作價之代管國庫物資,卽不再視爲國庫物資。
  (五)在合同執行期中,如發現原合同不够完善,經雙方同意,得隨時補充訂正,報請西南物資管理局批准執行。
  (六)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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