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勞改犯人供給暫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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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23
颗粒名称: 川南區勞改犯人供給暫行標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26-27
摘要: 根據西南財政部公安部聯合指示結合我區勞改具體情况特製定本標準幷自一九五二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劳改犯人 暂行标准

内容

一、根據西南財政部公安部聯合指示結合我區勞改具體情况特製定本標準幷自一九五二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二、本標準不適用一般犯人(在押犯人),一般犯人之供給仍按川南財政廳(52)署財行字第七五號通知十二條「一般犯人每人每月
  二十六分(包括伙食、醫藥、公雜等費)」規定執行。
  三、凡不列入本標準各科目之開支費用,如夏衣、冬衣、雨具等另行通知或由本單位事先造報預算呈川南公安廳批准後再行開支。
  四、參加國營企業之勞改犯人供給標準亦同。
  五、按人數報銷之各項費用,均楊按照總天數求得平均人數計算,以四捨五入收爲整數。
  六、犯人分類:爲了啓發勞動熟情,從思想上感化敎育,正確執行「生活要寬,政治要嚴」的方針,必須保證其生活供給,茲根據犯人勞動强度的不同,暫將犯人劃分爲下列四類:第一類:是從事建築、冶鍊鋼鐵、礦山、運輸等付出勞動力較大之勞改人犯。
  第二類:是雖爲室外勞動,但付出勞動力較輕,如打米、田園等。
  第三類:室外或室內勞動的人犯不須付出大的勞動力如織布、縫衣、印刷、製鞋、牧放等。
  第四類:是根本不能勞動的老弱殘廢或臨時禁閉的罪惡重大犯人。
  七、伙食費:根據不同犯人給以不同待遇標準:
  八、病號補助:經醫生檢查出據證明,可給以病號補助:
  1.輕病號:食米照原類別不變,菜金燃料按原類別另補助〇、
  一分。
  2.重病號補助:食米一律按每人每日二〇兩,菜金燃料按原類別補助〇、二分。
  九、學雜費:參加勞改之人犯不分類別每人每月規定一分(包括犯人傢具之零星購置,學習文件、報紙、文化娛樂品等)統一由大隊(或廠部)掌握,不發給個人,(如因特殊情况可予中隊握)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
  十、醫藥費:參加勞改之人犯,不分類別,每人每月規定一、五分包括醫藥設備,預防消毒、購置藥品等。由大隊掌握,統一調劑,包乾報銷。
  十一、旅差費:凡因工作需要出差或抽調對證審訊時,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1.原伙食標準照發,並給予中途伙食補助,步行一分隊(或二五人)以下在六〇華里以上,軍船在一二。華里以上者,毎人每日補助一分,如車船票內巳包括伙食者,不再補助。一分隊(二五人)以上者得集體自行設灶,不予補助。
  2.車船費:犯人出差,如必須乘坐軍船,則按票據實報實銷(車船票已包括伙食費者應在總數內扣出本人伙食費始得報銷。)但軍船票一律應按三等火車或統艙票價報銷。
  3.住宿費:如中途無機關住宿,而必須住旅店時,可按三等房間憑據報銷。
  4.到達目的地後,不再補助,而住機關超出部份,可憑據報銷。
  5.如因事下鄕,當日不能回原機關時,毎人毎日補助〇、五分。
  十二、其他費用:
  1.女犯衛生費:在勞改期間,女犯每人每月發給衛生費。、五分。
  2.埋器費:如因勞動致病死亡者,發給棺材一口,價値不超過三〇分。凡因勞動負傷死亡者,每人發給中等棺材一口,價値不超過一〇〇分,在此範圍內憑據實報實銷。如由家屬領回埋葬時,可不給以棺材,在此範圍內酌情補助。
  3.雜支費用:包括犯人草鞋、水烟等費用,每人每月規定一分,由大隊(或廠部)掌握,不發給個人,在此範圍內憑據報銷。
  4.獎勵費用:不得超出全年純利百分之十,在此範圍內實報實銷。
  十三、本標準所列各科目開支費用均以工資分爲標準,在勞改基金內報銷一律列入「西南軍政委員會公安部所屬各級勞改生產企業及經濟機構統一會計制度暫行草案」損失類「其他營業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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