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預算科目流用及動用縄預備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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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17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預算科目流用及動用縄預備費實施方案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24-25
摘要: 茲爲糾正已往各單位,對預算科目隨便流用,及動用總預備費不經一定批准手續等現象,藉以加强今後預算管理工作,提高計劃性,進一步發揮財政效能,加速國家資金的積累,以便更好的爲國家經濟建設準備有利條件,特根據西南區關於科目流用及動用總預備費與稅收超額調整預算的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具體情祝訂定本方案,暫付實施。
关键词: 工作条例 财政预算

内容

茲爲糾正已往各單位,對預算科目隨便流用,及動用總預備費不經一定批准手續等現象,藉以加强今後預算管理工作,提高計劃性,進一步發揮財政效能,加速國家資金的積累,以便更好的爲國家經濟建設準備有利條件,特根據西南區關於科目流用及動用總預備費與稅收超額調整預算的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具體情祝訂定本方案,暫付實施。
  (一)預算科目流用
  1.我區歲出單位預算科目之流用,凡未依照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卄條之規定辦理者,一律不得流用。
  2.各機關申請流用單位預算科目數額時,應以本單位預算爲限,不得額外請領,幷應注意非特殊情况,一切經費不碍流用於增加人員生活費用及公什開支,僅准留用於經建投資或事業經費。
  3.各機關申請流用預算科目時,應正式備文詳敍理由,幷塡造單位預算科目流用申請表三份(表略),經機關首長簽蓋印信後,送交財政廳按規定分別處理,如因特殊緊急事故,不可能當時辦理手續,亦應事後補辦,但應注意由財廳何人照准必須說明,否則一槪無效。
  4.款的流用:爲便於慎算管理,各單位預算非特殊事故,一般不得流用,如必須流用時,一律作爲追加追減預算處理,但應注意須在三個月前正式提交財政廳,核轉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各單位預算卽可按核准數將原列預算數加以調整,並通知會計部門登記(總預算亦同)。
  5.項的流用:各單位項的預算如必須流用時,應以同款範圍爲限,幷須於兩個月前照規定提交財政廳核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後執行,各申請流用機關之預算數卽可按批准流用數,將原預算加以調整,惟總預算各科目在年度中間則以不變爲原則,財政廳各科對西南報表中之預算數,亦按原分配數塡列。
  另在備註欄內說明,調整預算統俟年終一次辦理。
  6.目的流用,各單位預算目如須流用時,應在一個月以前照規定提交財政廳同意後執行,但僅限於同項預算數額。流用後各單位卽可將原預算加以調整,幷通知會計部門。至總預算在年度中間對西南報表則照項的處理辦法辦理。
  7.各機關歲出單位預算科目一經核准流用,財政廳本身卽應詳細登記,幷將流用情祝,按月列表由財廳計劃科統一上報西南財政部備查。
  8.財政廳於年終時,應由各主管科彙集各單位預算一年內核准流用之案件,將總預算內各有關科目分別調整後,交計劃科彙總上報,幷送會計科作年終决算依據。
  (二)動用預備費
  1.我區總預備費中之第-預備費,照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應由財政瞻掌握動支。第二預備費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核准勸支。動支單位必須事先提出追加預算草案,送財政廳核轉行署委員會通過後始能生效(預算決算暫行條例第二四條規定)。
  2.凡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原預算某科目所列支出數額發生不足時,得依照規定申請動用第一預備費,如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或新増設施,其經費爲原預算所未列者,得申請戲用第二預備費。但申請動用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預算手續。
  3.凡經批准動用預備費的單位,除單位預算可按核准動用數逐次予以調整外,至總預算在年度中間一般不予變動爲原則,所有動用總預備費各款,統俟年終一次調整。財政廳對西南報表亦照原預算不變,但財務部門撥款時與報送季度計算時均應附加說明。
  4.爲嚴格監督預算之執行,避免單位預算的紊亂,凡申請動預備費的單位預算書表,均先由本廳各主管科詳細審查幷簽注意見後交計劃科統一按規定層轉核辦,幷詳加登記,按期上報備查。
  5.我區總預算之總預備費不敷支用,需要上級在其總預備費內補助時,得依照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俟上級核准後卽可按核准數將總預算內各有關科目進行調整。
  6.總預算及單位預算在本年十二月底以前,均應根據本年內核准動用總預備費之數額及科目流用數額,將總預算及單位預算分別進行調整,經上下核對無誤後,卽應通知同級會計部門作辦理决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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