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實施瓣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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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16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實施瓣法(草案)
分类号: D630.1
页数: 6
页码: 19-24
摘要: 川南區一九五二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實施瓣法(草案)。
关键词: 工作条例 财政管理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日(52)署財訂字第三號
  1.本辦法依照「西南區一九五一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實施辦法」,及有關財政收支、預算編造等規定,參照我匾具體情况制訂之。
  2.川南區地方財政,係屬省級地方財政,行署轄市、各專署、縣(市)區之財政包括在省級財政內,鄕、鎭財政係捐行署轄市、縣(市)所屬之市鎭,鄕村財政,其收支應單獨編造預算,不列入省級財政內。
  3.川南區地方財政之歲出,暫行劃分如下:國防費類支出:部隊復員費、動員新兵費,屬中央財政支出,地方代辦時,由中央撥款,專案報領。至縣區人民武裝部及民兵事業費支出,則照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及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川南軍區聯合通令中規定辦理。
  經濟建設費類支出:
  一、國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及其他企業投資,凡屬中央、大行政區投資經營者,列入中央、大行政區預算。屬省級財政投資經營者,列入省級預算。屬鄕鎭財政投資經營者,列入鄕鎭預算。至省級企業與鄕鎭企業,其具體劃分仍照「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省級公營、合營企業與鄕鎭公營、合營企業劃分暫行辦法一處理。
  二、郵電支出:由縣至專署以上電訊投資列入中央預算。縣至區以下經營之環境電話開支列鄕鎭預算。
  三、交通支出:公路、航運投資及事業費,按照管理系統,分別列入中央、大行政區或省預算。專縣經營之公路及修橋補路支出列鄕鎭預算。
  四、農業林墾支出:凡由大行政區設立之農林機構及直接辦理之農林事業列大行政區預算;由省設立之農林機構及直接辦理之農林事業列省預算;縣(市)以下設立之農林機構及直接辦理之農林事業列鄕鎭預算;專署原設立之農林機構劃歸省者列入省級預算;劃歸縣市者,列入鄕鎭預算。
  五、水利支出:大行政區設立之水利機構及直接辦理之水利事業,列大區預算。省設立之水利機構及直接辦理之水利事業列借預算。・縣(市)以下設立的水利機構及其事業費(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等費)列鄕鎭預算。
  六、市政建設支出:省、專轄市及縣城之市政建設經費,原則上應列鄕鎭預算。如鄕鎭財力不可能解决而是建設又屬必須者,省得酌予補助。
  七、合作支出:新區省級合作社補助費列省預算。專區以下合作社兼辦合作行政事務者,如該地合作社組織尙不普遍,營業情况不發達,政府得酌予補助一部份行政費,其費用列省級預算。
  文教社會費類支出;
  一、文化支出:省直接經營之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宣傳隊、電影放映隊、文工團等列省預算,專署一般不設立文化機構,如已經設立者,爲減少機構重〓,應卽移交所在縣市接管,其費用列鄕鎭預算,縣市文化機構亦同。
  二、敎育支出:留學生經費列中央預算;大行政區直接領導設立之學校列大行政區預算;省領導設立之中學專科學校,完全師範(包括附屬小學)、職業學校、技術學校、幹部子弟學校(包括幹部于女幼兒園及保育院)省接管敎會學校、私立學校及少數民族敎育補助費和省立小學均由省財政開支。縣(市)立小學(包括完小、,初小、幼兒園及附設对民衆夜校等)簡易師範及社敎機關均列鄕鎭預算。
  三、幹部訓練支出:省領導(設立)或委託專市縣辦理的一般幹部訓練班經費(如人民革命大學川南分校及公安訓練班等)列省預算;縣(市)領導(設立)之鄕鎭人員訓練班經費列鄕鎭預算。
  工業、交通、農林、水利等部門所領導(設立)之技術訓練班,短期學校之經費屬事業開支者,均按管理系統分列省或鄕鎭預算,屬基本建設支出者,按政府投資處理,分攤至各部門成本內按期提繳折舊上解同級金庫。攤銷計劃及提繳計劃應於編列預算時詳具說明。
  四、新聞及出版支出:省直接經營之廣播電台、出版事業、印刷企業、省報,專署鉛印報尙未自給自足,需省補助者,其實用列省預算。縣(市)所辦報紙列鄕鎭預算,建立全區收音網之收音機購置費列大行政區預算,其他費用列鄕鎭預算。
  五、衛生支出:省辦醫院、醫療隊、療養院,省接管敎會醫院補助費及托兒所醫藥補助費,少數民族衛生事業補助費,專署設立之專署(原中心醫院)醫院事業補助費列省預算:縣市設立之衛生院、托兒所之補助費及公共衛生等衛生事業費列鄕鎭預算。省得酌予補助。
  六、社會支出:一九五-年由部隊移交地方的慢性傷病員和殘廢軍人的費用,屬省管理者列省預算;屬大行政區管理者列大行政區預算。參加政府之革命殘廢軍人及復員人員之殘廢金撫卹費,優待費、特殊撫卹救濟費、過往殘廢軍人處理費、過往烈軍工屬之特殊補助費、革命殘廢軍人傷口復發醫療費、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因老弱殘廢退休及其他復員人員之生產補助費均列入省預算。一般零星災荒(偏災)救濟費,由羣衆互助解决,如不可能解决時,得由省財政酌予補助;較重大的災荒救濟,省財力不可能解决者報大行政區解决。僞軍政人員資遣處理及過境補助費列大行政區預算;省辦之革命殘廢軍人學校,僞殘廢軍人生產教養院經費,救濟院所經費、民兵參戰傷亡撫卹費、游民乞丐改造處理費(包括妓女)及有關禁烟禁毒經費,列入省預算;縣市設立戒烟醫院經費之補助及禁煙禁毒等社會事業費,列入鄕鎭預算。烈士殮葬及紀念費(包括烈士靈柩轉運換棺烈士碑塔亭林等建築,烈士傳記編撰及像片等費)應就需要情况編列大行政區及省預算內,市縣設立之生產敎養院或救濟院、所經費、革命烈、軍、工屬補助,民工因公負傷醫藥補助,死亡之埋葬撫卹及復員人員之安家補助費等列鄉鎭預算。如有不足由省酌予補助,優待烈軍工屬及城市貧民救濟開支由羣衆互助解决,如有不足,由鄕鎭酌予袖助,小額的回國華僑救濟費及城市失業工人救濟費,列大行政區預算。省內各縣間移民開支列省預算,大行政區境內各省間移民開支列大行政區預算;縣城境內鄕鎭間移民開支列鄕鎭預算。
  黨派團體補助費類支出:
  一、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補助支出:黨委及羣團之訓練費(如黨校團校)由省舉辦者,列入省預算各該黨團補助費支出內,各專、市縣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省財政部門同意,不得開支是項費用。又黨委及羣團之人員經費及事業費,亦應按其組織與管理系統,列入省預算各該黨團補助費支出內。
  各地總工會及各種尊業工會房屋內的設備費由全國總工會撥發,房屋購置、修建及租賃等費列省預算。
  行政管理費類:
  一、行政機關管理支出:凡省、專、市、縣、區級行政機關及糧食局 (不包括鄕鎭庫)鹽務局、稅務局經費,均列省預算。區以下之鄕鎭政權經費列鄕銅預算。
  二、政治業務支出:凡省、縣(市)人民政府召開之人民代表會議經費,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經費,民族事務處理經費,少數民族訪問、參觀經費,統戰工作經費,土改期間人民法庭經費,『五一』「七一」「八一」「十一」及其他全國性的節日慶祝費用,均列省預算;土改工作隊經費列大行政區預算,専案我領。
  至省以上政府統一組織的民主人士和政府人員的土地改革團,及各種參觀團、視察團的經費,由負責組織的各級政府列入各該級,預算。如由某一事業部門單獨組織者,則列入各該部門事業費內開支。
  三、公安及司法支出:凡公安部隊、人民警察、稅警經費及公安司法業務費,均按管理系統,分別列入大行政區或省預算。
  財務費類:財務支出:鹽務費、關務費列中央支出,稅務費列大區支出,糧務費除岡運費一項列入中央預算,糧食倉庫建設費列大行政區預算外;其餘糧食保管、脫耗、印刷及公糧征收費等(包括查田定產地籍整理費)均按管理系統分別列入大行政區、省、鄕鎭預算。
  各項事業費和建設費用公糧開支者,其調運包裝的開支均隨各該項事業費和建設費列入預算。屬省部份列省預算,屬鄕鎭部份列鄕鎭預算,此項費用由糧食局統一調運領支。並附送明細表。
  物資儲備管理費:由川南財政廳物資管理科直接向西南物資管理局編列預算。
  其他問題:
  一、由省負責組織的赴朝慰間團費用列省預算,縣市負責組織者列鄕鎭預算。
  二、各級政府召開之農林、水利、勞模大會及工農兵綜合性的英雄勞模大會經費,由縣市召開的列鄕鎭預算。省(專署)級召開的列省預算。農林、水利、勞模會經費,屬縣市各事業單位召開的,列鄕鎭各該事業費內。屬省(專署)級召開的,列省級各該事業費內。省召開全區性的工農兵英雄勞模會議經費由省財政總預備費內開支,列報「其他支出」科目。
  三、各地舉辦之土特産展覽會,物資交流展覽會及其他各種展覽會費用,應以各該會自籌解决爲原則,倘自籌尙有不足,屬縣市負責組織者,由鄕鎭財政酌予補助,屬省負責組織者,由省財政酌予補助;其由政府統一組織者,縣市級列鄕鎭預算預備費內開支;省級列省預算預備費內開支,如由某一部門組織者,則由各該部門的事業費內開支。
  四、駐各城市之外國使領館,其館址附近修建馬路或改善環境衛生的費用,由各該城市列入省預算,在市政建設費,或衛生事業費內開支。至購買及新建使領館房屋費用列中央預算。
  五、各級政府規定之全區性專業會議費,由縣市級以上政府召開者列省預算,區級以下召開者列鄕鎭預算。各種事業性之專業會議費,由省事業主管部門或委託各專市縣召爵的列入省級各該事業費預算內,由縣市自行召開者列入鄕鎭預算內,但事先必須報省批准。
  六、糧食加工廠投資,屬鄕鎭投資者,列鄕鎭預算,屬省財政投資者列省預算。
  七、關於鄕鎭級以下之政敎經費,由鄕鎭自籌解决,其辦法照行署「關於鄕鎭級以下政教經費由鄕鎭目籌解决的指示」辦理(載川南政報第三十七期四十六頁)。
  八、由省文敎廳領導設立或委託各專市縣辦理之寒假敎師購習班費用列省預算;由縣市自行設立之寒假敎師講習班費用列鄕鎭預算。
  4.川南區地方財政之歲入暫行劃分如下:稅收類:
  一、農業收入:關稅收入、統銷稅收入、鹽稅收入、土地證照費收入,全數解中央。農業稅附加全數歸鄕鎭收入。
  二、貨物稅收入、工商營業稅收入、工商所得稅收入、印花稅收入、利息所碍稅收入,均按照一九五一年度財政分級留解比例,應留歸省部份,列入省預算。
  三、地方稅收入全數列省收入(包括交易稅)但契稅在一九五一年已劃歸鄕鎭收入者,仍暫歸鄕鎭。(包括契稅罰沒)
  四、工商營業稅、所得稅附加收入及房地產稅附加,均按規定征收,列入鄕鎭收入,非經上級批准不得任意増加附加項目及變更附加稅率。
  五、凡地方附加收入,均應列入鄕鎭預算,不得與省預算混列。
  專賣收八類:烟酒專賣利潤除製造利潤爲中央收入外,專賣利潤仍按一九五一年度原比例分級留解。
  企業收入類:
  一、企業利潤收入:企業提繳基本折舊基金收入,企業營業及租金收入,企業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企業繳回流動資金收入,均暫照企業劃分系統全數留解(例如代管中央企業,其收入解繳中央。大區企業其收入全解大區。省企業其收入全歸省)但省代管上級企業收入,仍照一九五一年規定以百分之九十上解,百分之十留省,並由該企業單位直接撥交省財政廳列爲財政收入,編入年度總預算內。
  二、鄕鎭財政投資經營之企業或省已經劃歸無鎭之企業,其收入全歸鄕鎭,省不能提成。但鄕鎭代管之省企業收入,亦應全部解省,鄕鎭不得留成。
  三、各級糧食管理局所屬糧食加工廠,按管理系統分別列入各級預算,凡由省財政投資經營者,其盈餘收入全歸省財政收入:由鄕鎭財政投資經營者,其盈餘收入全歸鄕鎭財政收入;省鄕合資經營者,按資投多寡分紅,列入各該級財政內。
  事業收入類:
  一、凡經建、敎育、文化、社會、衛生公用及其他事業收入,均暫照各該事業費之供給系統分別留歸大行政區、省、鄕鎭收入(列如由大行政區財政供給事業費的單位,其收入全解大區。由省財政供給事業費的單位,其收入全歸省,由鄕鎭財政供給事兼費的單位,其收入全歸鄕鎭。以上編造預算時,其收多於支的差額編列收入預算,支多於收的差額,編列支出預算。)
  二、公用事業附加,均照規定,全列鄕鎭收入。但鄕鎭自辦的公用事業,可合併規定收費,不必另外附加。
  行政收入類:
  一、凡省、專、縣、市、區級之罰沒收入(包括行政、司法、公安、稅收(包括農業稅的罰沒收入,及其他罰沒收入),規費收入(包括行政規費、司法規費、公安規費、衛生規費,及其他規費)均爲省級財政收入,但各級稅務局代征之土鹽稅、鹽務機關的罰沒收入、海關代征的貨物稅及其罰沒收入,均解交中央。
  二、凡鄕鎭行政機關所征收的登記費、執照費、及其他可能征收的規費與全項罰金及沒收物資變價收入,均爲鄕鎭收入,但鄉鎭行政機關代縣(市)區級稽征之罰沒收入及規費收入,未經上級核准,不得擅自提成。
  三、工程受益費,均按管理系統及供給系統分列省或鄕鎭收入。
  四、各地郵局依法沒收出入國境郵件內夾帶的本國貨幣,屬於中央收入。
  公產收入類:
  一、凡省、專、縣、市、區級經營管理的公產租賃、公產變價收入,均爲省財政收入。區級以下鄕鎭所經營的公產及上級政府核准劃歸鄕鎭的公產租賃收入、公產變價收入,及由鄕鎭財政開支之縣市設立的學校學產收入等,則爲郷鎭財政收入(詳五二財鄕字第
  三號)。
  二、凡從公私合營或私營企業中淸理出來的公股公產(包括國民黨政府及其國家經濟機關、金融機關在企業中的股份及財產;前敵國政府及其僑民在企業中的股份及財產,業經依法沒收歸公的官僚資本及戰犯、漢奸等在企業中的股份及財產,以及其他依法沒收歸公的股份及財產等)依「企業中公股公產淸理辦法」(載川南政報二十八期三十二頁)之規定,其所有權應屬於中央財政部。
  三、各地沒收的敵逆產房地產不在前項範圍以內者,槪劃歸所在省財政收入。
  四、鎭壓反革命時,沒收反革命份子的財產,應交當地人民政府,按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份于財產的指示」(載川南政報第二十八期三十二頁)及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轉知西南區統一處理沒收匪特反革命份子財產之决定,並規定我區具體辦法的通令」(載川南政報第三十七期四十五頁)處理。惟沒收之公債票,應由沒收機關送交同級財政部門轉解中央財政部註銷。
  五、剿匪作戰中的繳獲收入,除武器彈藥由剿匪部隊處理外,其他財務應交由當地政府逐級上解,作爲省財政收入。
  六、凍結或征用的外資外產,應歸中央處理。
  七、各級機關及部隊以預算撥款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屬省部份列省財政收入,屬鄕鎭部份列鄕鎭財政作爲「其他」收入。
  八、淸理倉庫收入,除已經行署財政廳物資管理科登記的淸倉物資變款,全列中央收入外,其餘屬省級淸倉(包括糧倉及物資庫)物資變款列省財政收入。屬鄕鎭淸倉物資變款列鄕鎭收入。
  其他收入類:
  一、國防部隊及中央機關生產繳公收入,列中央財政收入。大區以下公安部隊和機關生產之繳公收入,均按管理系統,分列各級財政收入。
  二、捐獻收入:由國家所發起的捐獻運動,其收入歸中央。省級或縣市級發起的地方性的捐獻收入(如舉辦地方公益事業,已由各級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捐獻收入。但未經各級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不得擅自發動捐獻)由省發動的列管財政收入,由各縣市發起的列鄕鎭財政收入,但是項收入,應以專款專用爲原則。
  三、囚犯生產收入:由鄕鎭機關負責供給看管的,其收入列鄕鎭。由省級財政供給與區級以上機關看管的,其收入列省級財政(編造預算時,其收多於支的差額編列收入預算,支多於收的差額,編列支出預算)。
  四、一九四九年以前的財政貸款(包括僞政府時期的官商民欠收入)收,回時全部劃歸鄕鎭,一九五〇年中央的財政貸款,收回時歸中央。縣地方糧附加轉作貸款者,收回時仍歸鄕鎭。一九五一年以後省級財政貸款,收回時屬省級,鄕鎭財政貸款收回時屬鄕鎭。
  其他問题:
  一、省級及鄕鎭對經營之企業及中央、大區劃歸省或省劃歸鄕鎭之各種稅收,如因積極整頓致收入有増加時,得一併留作省或鄕鎭重點建設之用,但屬省部份,須編造計劃報請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使用。屬鄕鎭部份須編造計劃報請川南行署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動支。
  二、省需用之公糧在農業稅未規定留解前,暫由大行政區撥補;專市縣需用之公糧,由財政廳直接劃撥,鄕鎭需用之公糧,由各縣市直接劃撥。其劃撥手續及會計處理辦法,屬省財政部份,暫照一九五一年八月川南區總會計款糧收支調撥辦法處理,屬鄕鎭財政部份,暫由各縣(市)根據行署之財糧字第一七〇號「關於一九
  五二年鄕鎭財政收支管理的决定」,自行擬訂報行署備案。
  三、各級財政留解之稅收,依每月收入之入庫數字,由金庫按照規定留解比例,分別列收中央金庫賬,大行政區金庫賬或省金庫賬凡屬大行政區稅款,統由西南財政部支撥,省不得動用;留歸省稅款則由省財政廳支撥,各專市縣不得動用,屬鄕鎭收入按照行署「關於一九五二年鄕鎭財政收支管理的决定」辦理。
  四、各單位對收入預算旣經上級核定後,均對按照規定保證完成。並須依法徴收不得任意増減,未經大行政區或省核准不得任意增減稅目或稅率。
  五、各級人民政府均應遵照編制標準及預决算制度貫澈執行,非經上級核准不得自行變更,各級徵收機關所有收入,必須依照金庫條例之規定解庫,逐級上報。
  5.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碍由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廳根據上級規定隨時加以修改補充。
  6.本辦法自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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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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