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縣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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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11
颗粒名称: 樂山縣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須知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2-14
摘要: 宣傳教育,交代政策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工作展開後,各鄕分別召開幹部會、農代會、及村羣衆大會,結合愛國主義敎育和前途敎育,進行宣傳動員,交代政策,着重說明下列各點。並在會後組織羣衆進行討論。
关键词: 工作条例 乐山县 房产

内容

甲、工作步驟:
  一、宣傳教育,交代政策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土地證)工作展開後,各鄕分別召開幹部會、農代會、及村羣衆大會,結合愛國主義敎育和前途敎育,進行宣傳動員,交代政策,着重說明下列各點。並在會後組織羣衆進行討論。
  (1)土地證來碍不易。是毛主席、共產黨領導革命,經過三十年艱苦奮鬥,打垮了蔣匪幫、消滅了地主階級,才得到的。
  (2)土地證是毛主席、人民政府發的「翻身把憑」。有了這個「把憑」,原有旳或新分的土地房屋,便得到合法保障,任何人不能侵犯。
  (3)徵收證照費,是爲了支持抗美援朝,加速國家經濟建設。
  踴躍繳納證照費,就是熱愛毛主席,熱愛祖國的實際表現。
  (4)黑地地權未確定,一旦發生糾紛,卽無合法保障,報出黑地,不加追究,不補上農業稅。
  二、建立評文組織,填寫土地房產登記冊宣傳動員時,各村分別在羣衆大會上選出公正農民和村幹部五至
  七人,組成村評丈小組,負責解决覆查中遺留的及臨時發生的有關產權、地界問題,幷以自報公議、重點抽丈的方式,評丈非耕地面積(這一工作最好在查田評產階段完成)。鄕選出七至九人成立鄕評丈委員會(已組織發證委員會者一不另設),負責處理帶全鄕性、或村裏不能解决的問題,如抽補田地、解决產權糾紛等。
  產權、地界分淸後,由村長督促各居民小組長分別召集該組羣衆,照土地房產登記册(以下簡稱登記册)上的項目,逐一自報,按戶塡寫草稿。在這一工作未普遍展開前,各鄕選擇重點村,集中全體塡證人員實習,熟習業務後,卽分配各村(每村至少一人),參照有關材料(如土改、秋徵淸册等),核對各居民小組寫好的登記册草稿,幷逐戶塡上登記册,進行時,應注意:(1)塡證人員要建立組織,定出工作制度和生活制度。全體塡證人員最好集中住宿,經常會報工作,硏究問題。
  (2)登記册以戶爲單位塡寫。如有個別戶的成員因特殊情况,要求分開塡寫的,亦可分開辦理。
  (3)不發土地證的國有及公有土地房屋,亦須塡造登記册,另行單獨裝訂。
  (4)典當、租借的土地房屋,塡入原業主登記册內。
  (5)房屋和地基不屬於一個業主所有,可分開塡寫,在雙方登記册「備考」欄內註明(有房子的註明地基屬誰,有地基的註明房于屬誰)。
  (6)地界相連、等級相同的土地,可併塡一格,在「備考」欄註明「一連×塊」。地界相連,而等級不同的土地,應分開塡寫。但如坡地、山地的塊數又小又多,實在分不淸×等級,在這樣情况下雖然不同,也可併在一起塡寫。
  (7)農民間爲耕作便利,自願調換土地的,應在雙方登記册「備考」欄內註明,幷由業主雙方及鄕長共同蓋章證明。
  (8)查塡登記册時,如發現登記册草稿塡錯,或有其他問題,應卽會同評丈小組處理,俟解决或更正後,才塡上登記册。
  三、召開村羣衆大會,通過登記册登記册塡完後,卽分村召開羣衆大會,逐戶宣讀通過_,並應注意:(1)每戶都有人參加,才能舉行。如不便召開全村羣衆大會,可分大組舉行。
  (2)通過時,要逐欄逐項唸淸楚,不可馬虎。
  (3)通過後,業主、村長(主任)及塡證人均在登記册上簽名蓋章。有改動的地方,塡證人也應蓋章。
  這一工作展開後,各鄕應配備專人負責折算證照費(已訂標準畝地區,同時折算標準畝)、塡寫繳費三聯單,使通過工作與折算工作配合進行。
  四、填寫土地證登記册經羣衆通過,塡好繳費三聯單,幷經反覆核對後,開始塡寫土地證。同時,把繳費通知單分發各村,限期彙繳證照費和舊契。
  塡證時,應注意:(1)塡證要細密分工,防止塡重塡錯。
  (2)用毛筆楷書,不得塗改,數字要大寫。爲提高塡寫速度,存根聯可酌用行書,但不得潦草。
  (3)應盡可能發戳鄕中知識分子協助。
  (4)如一戶田土塊數太多,土地證格數不够塡,可用印就的「空格紙」,粘貼在「土地」欄最末一格上,接着塡。粘貼處,應加蓋騎縫印。
  (5)共有的土地房屋,只發給土地證一份,在證上塡明共有人姓名。由共有人推定一人保管,於「備考」欄內證明保管人姓名。(6)分給地主、游民的土地房屋,同樣發給土地證,但應在「備考」欄內註明:「在未勞動改造好以前,不得將土地房屋出租、出典、出賣。」(7)土地證塡好後,應與登記册嚴密校對;改動地方,加蓋核對戳記。各欄各項如有空裕未塡,應在空格內劃綫,以免添改。
  (8)塡證將要結束,卽開始收費收契;(甲)證照費(連同繳費通知單)、舊契,由居民小組長收交村長,彙送鄕上,換取收據。
  (乙)鄕人民政府派專人負責收費。收回的繳費通知單,應貼在存根上,以備查考。
  (丙)對個別不願繳舊契的農民,應多加解釋說服使其交出,不可强迫命令。所收舊契,須列册登記,以便查考。
  五、召開頒發土地證大會在證照費及舊契基本收齊,土地證全部塡好,經過核對,幷送縣批准後,卽分鄕召開頒發土地證大會。
  (1)這個大會,富有政治敎育意義,事前須作好充分準備,使大會開得隆重些,但不可舗張浪費。
  (2)在大會上,除政府工作人員作報吿外,幷發動羣衆講話,聯系到土地證來得不易和幸福前途,對鬆勁換班思想進行揭發和批判,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政洽覺悟和生產積極性。
  (3)在大會上,宣佈舊契一律作廢,幷將收繳的舊契當衆焚毀。
  (4)會後,應抓緊羣衆的高漲情緖,結合其他正在進行或卽將進行的工作,組織討論。
  六、總結工作、統計各種材料召開發證大會後,各鄕卽應進行總結,統計載證戶数、人口、田土面積、產量,及證照費答數字,列表上報。同時,使工作人員通過總結,進行民主鑑定,在思想認識上得到提高一步。
  乙、土地證及登記冊各攔各項的填法。
  一、戶主:指主持家務的人,應塡寫眞實姓名,如「王長林」、「李興順」,不應塡「張五」、「劉麻子」。
  二、人口 (居民):塡全家成員(男、女、老、幼)姓名,註明稱謂(卽戶主與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如父、母、子、媳),井須注意:(1)分得土地房屋的人口,不論在家在外,一律塡入。
  (2)沒有分得土地房屋的人口,除勞動改造、逃亡未歸、或情况不明者外,無論在家在外,均塡入土地證,在其姓名下,請註明個人成份,如「小商」、「手工工人」、「敎員」等。
  三、可耕地、非耕地:可耕地指有農業收入、農林特產和有產物收入的土地,如田、土、茶山、柴山、菓園、堰塘等。非耕地,係指沒有農業收入,農林特產及產物收入的土地,如荒山、荒地、宅基、糞池、院壩、坟地、岩石地、河沙地等。
  四、地基:指房屋的基地,以及與房屋相連的院壩、晒場等。
  五、座落:指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小地名。如「柏樹傍」,「大石橋邊」,不應塡「村東」、「村西」。如土地房屋在外村外鄕,應註明所在地的村名、鄕名。
  六、種類:土地欄內,指「田」、「土」「坟地」等,房產欄內指「瓦房」、「草房」等。
  七、地名:指田地本身的名稱,如「長田」「牛角田」、「三角地」等。沒有名稱的,可由業主自行取名塡上。
  八、原田地單位數:指原習慣單位數,如「五挑」、「二石二斗」、「三畝五分」。
  九、「折市畝數」、「折標準畝數」:指巳評丈爲市畝(六十方丈爲一市畝),或已訂定標準畝的數字。
  十、四至:指土地房屋的界址。如「東至王洪發田邊」、「南至李海淸竹林邊」、「西至鞠品三屋基」等。
  十一、附屬物:指附屬於該塊土地、或該座房于的零星樹木、竹子、及水井、坟墓等。土改時評成產量分配的零星菓樹,如桂元樹、橘子樹等,亦作附屬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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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第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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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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