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轉知兩肩交界地區土地登記發證辦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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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10
颗粒名称: 為轉知兩肩交界地區土地登記發證辦法的函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12
摘要: 為轉知兩肩交界地區土地登記發證辦法的函。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土地登记

内容

各專署:川東人民行政公署與湖南、浙江、江西等省人民政府來往函商决定「關於兩省交界地區土地登記發證辦法」如下:
  1.對於人與地不在一省(區)者,由土地所在省(區)登記發證,並列册抄送業主所在縣人民政府備查。
  2.因省界不甚明確,或土地插花地區,由土地毗連縣人民政府會勘確定,分報各該省(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再行發證。此項會勘工作,應在土改時辦理;如已經土改地區的省界不甚明確,或土地插花,仍應由土地毗連地區的縣人民政府會勘確定,並分報各該省(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再移送接管省(區)登記發證,或重新登記換證。
  3.隔絕飛地,應本屬地原則,一律劃歸所在地的縣(市)管轄。先由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洽商會勘,分報各該省(區)同意,並由务該省(區)人民政府,將變更地區略圖、變更理由、人口、土地等基礎數字,及不能事先遞報中央核批的理由、交換情况等,彙報各該省(區)所屬大行政區政府轉呈中央備核。
  上項辦法,經川東人民行政公署報由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批覆同意;並指示兩省界址不甚明確或插花地區的確定和交接事項,必須依據羣衆的意見處理。特函你署參考,並請轉知你區與其他省(區)交界各縣注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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