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處理城市貧民偏向及補充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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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09
颗粒名称: 關於防止處理城市貧民偏向及補充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1-12
摘要: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五日署民社救(52)字第二六七號半年來,各地在處理城市貧民方面。由於貫澈了組織生產、社會互助、貸款救濟的正確方針,使一部分失業失職的貧民。獲得初步救濟。
关键词: 工作条例 贫民

内容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五日署民社救(52)字第二六七號半年來,各地在處理城市貧民方面。由於貫澈了組織生產、社會互助、貸款救濟的正確方針,使一部分失業失職的貧民。獲得初步救濟。但也有不少地區,對我署民政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民社救字第二一一八號(濾州市二〇三四及二一一五號)函所撥的貧民補助生產經費,沒有很好的使用,只是單純的用貸款(如宜賓市、江安、簡陽)救濟(如慶符、髙縣)的方式,將此項經費用掉。如樂山專署將該項經費長期積壓。不及時轉發,直至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才把經費撥到各縣。撥下不滿三天,馬上就催各縣報銷,報總結;如隆昌專署將該項經費撥給邊遠縣份(古〓、古宋、敍永)使用,而對較中心城市,貧民問題較大的縣城(隆昌、富順、合江),則分文未撥,自買市嫌經費太少,認爲無法組織生產,把所撥經費全部退回,以致使經費完全失掉作用,對工作的損失很大。
  處理城市貧民問題。是安定社會秩序,消滅游乞來源的一件旣複雜又細緻的工作,必須明確方針,鑽硏業務,克服困難,才能處理得當,如果工作草率。不但使經濟上造成一再浪費。而且將影響城市的建設。使工作上造成嚴重的損失。爲使各地更好的展開處理城市貧民的工作,使他們由生產而逐漸脫離貧困。我署民政廳又於本年四月八日以民秘會字第二四二號函。對我區較大城市撥了一部份組織城市貧民生產的經費(其未撥地區,由縣首長决定,根據實際情况,可在一般社會救濟費內適當解决)各地應卽根據下面所述意見,結合當地情况,作好城市貧民的生產自救工作。
  一、各地除按照我署民政廳一九五一年民社救字第一二一八號(濾州市二〇三四號)函的精神處理外,並應有計劃地將民政廳民袐會(52)字第二四二號函所撥經費,全部投入組織生產,以達生產自救的目的。
  二、組織城市貧民生產,最好採取統一領導,分散經營的方式,根據自願的原則,在國營企業或合作社的領導下,由小而大,由臨時到長期地進行各地合作互助性質的生產;組織各種生產組與生産合作社,從事各種用錢少,用人多,收效大,旣不受勞動條件的限制,又能保證有利可圖的工作,如鐵工、燒窰、編筐、縫級、造紙、磨豆腐、打草鞋、廢物加工等生產(其中尤以利用工廠和城市中廢物廢料加工爲最簡便而有利)。三、城市救濟,是長期性的艱鉅工作,不能單靠政府的力量,各地在處理城市貧民時,除採取組織生產外,尙須發動社會互助,如遇生産困難,政府可貸款幫助,有特殊意外災害者(如火災),並須予以救濟(貸款與救濟經費,各地應在節約的原則下,由縣市首長批准,在一般社會救濟費項下開支)。
  四、各地人民政府,應將一九五一年及本年處理城市貧民工作的一般情况,處理經過,處理結果,今後處理計劃,經驗敎調,存在的問題等,在本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以郵戳爲憑),總結報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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