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可資製毒藥品原料登記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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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85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可資製毒藥品原料登記辦法
分类号: R996
页数: 1
页码: 183
摘要: 附:川南区可资制毒药品原料登记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毒品制作 原料登记

内容

1、本辦法依據西南軍政委員會公佈之「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川南日報五一年一月十二日登刊)第九條規定製定之。
  二凡本區藥房、醫院、診所或商人存有西南禁絶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第九條之可資製毒藥品原料(包括非那西汀、氣化乙胺、氯化錏、退熱冰、咖啡因、乳糖、氫氧化鉀、氫氧化鈉、醋酸、無水醋酸(非沃水)炭醋鈉及其他醋酸鹽類)均應塡寫登記申請表,向各該地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格式向衛生主管機關索取)
  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逐級呈報本廳。
  四、前項登記藥品由各專署市衛生局審查後發給准許登紀證,但本廳如認爲有封存凍結之必要者,得由本廳通令該地衛生主管機關加封凍結。
  五、凡已存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領得開業執照之工廠、藥房,因業務 上之需要,必須採購較大量之可資製毒藥品原料者,應先造具申請准購表或申請應用表(格式向衛生主管機關索取)送本廳批核
  ,經批准後憑准購證採購(准購證副頁交售出廠商收存備査)應用後,應將原存量、購進量、已用量、以及用途,製成品數量, 結存量一併記入專册,並於第二次請購時列表送廳査核。凡廠商須向他區採購前項藥品原料運至本區,應用成出售者,應於採購之前先向本廳申請批准,運到後應向本廳申請存貨登記。
  六、醫院學校及開業醫師須購用可資製毒薬品原料者,其數量在二五〇公分至二〇〇〇公分以下者,應出具證明,記明數量(醫院或醫師則應註明開業執照)於採購時,交售藥廠商存査,並登入專册以便査考。
  七、各藥房除調配藥方及按照第六項辦法將各種可資製毒藥品原料售與醫院、醫師、學校外不得零星出售其醫師所開處方,應保存一年以上,並應記入專冊以備査考。
  八、凡違反本辦法者一律依照「西南區禁絶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 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處理之。
  九、本辦法經呈准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後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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