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文物的補充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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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77
颗粒名称: 關於保護文物的補充指示
分类号: D922.16
页数: 3
页码: 174—176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发布关于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
关键词: 川南区 文物保护

内容

現値本區土改進行期間,各地可能發現不少古文物或革命遺跡。本署爲有效執行中央保護文物的政策,使我民族文化遣產不受損失,特根據本區具體情況,提出以下補充指示:
  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工礦團體等,應在幹部員工師生和羣衆中進行深入敎育,務使在思想上重視保護文物工作,消除盲目的一槪認爲「封建保守」「陳腐破舊」「有啥子用」「多此一舉」「有間階級的欣賞物」等錯誤認識。
  二、各地保護文物工作,由當地政府文敎領導機構負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部門協助,並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文物保管委員會,(組織辦 法可參照本署所頒署文化字〇二二八號通令辦理),並卽有計劃地展開境內古文物的調査保管工作。三、各地不論公家私人在進行開山、採礦、墾地、築路、開濬水道及其他建設工程時,如發現古文物,應卽報與當地政府處理,並轉報本署,不得破壞或私藏,凡在進行大工程之地方政府,應切實注意,並轉知工程方面,防止損壞。
  四、在減租和土改期間,應行沒收之地主、惡霸的古文物,不得任意損毀、散佚、或隨意分掉,應說服農民,一律交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保管,層報本署。
  五、本區之古文物不得任意攜帶或搬遷出境,若擬出境者,須持有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重要者須按級星報上級政府或本署核 准,凡無革命、歷史、及高貴文化藝術價値之一般文物圖書,不在此限。
  六、凡屬左列各種,非經本署核准,不得折卸、改建、移動、或採掘、捕殺。
  1.古建築物及其原有附屬物(包括文化遺址、廢墟、及革命遺跡,屬於公家或私人)
  2.化石、古墓葬等。
  3.稀有動植物(如水杉、熊貓等)
  七、屬於地主惡霸的稀有動植物應歸政府收管,不得分掉,並呈報上級及本署。不屬於地主惡霸者,應囑其愛議,勿任損傷,若無力培育時,或勸其寄養成捐獻與政府或由政府收購。
  八、如因事實需要對古建築物不用不暫時利用者,須盡量保持舊觀,注意保護,建築周圍不得堆存易燃或有爆炸性之物。
  九、對於保護文物有功者應予以適當之獎勵、表揚,如有盜賣、破壞、或因疏於防範而致損壞者,應予以適當之處罰。 十、徵集方式分捐贈、寄存、收購三種。對捐贈或寄存有珍貴價値之文物者,得由當地政府或呈請本署予以褒揚。
  十一、對左列各項文物,應負責盡量收集,妥爲保護或保管,並呈報上級及本署。
  1.革命文獻及實物:參照中央「徵集革命文物令」或本署署文化字第〇二一六號通令。
  2.古生物:古代動植物的遺跡、遺骸、及化石等。
  3.史前遺物:史前人類的遺物、遺跡、及化石等。
  4.建築物:革命遺跡、古城廓、宮闕、關塞、堡壘、陵墓、古塚、樓台、書院、名寺、古刹、園林、廢墟、名人故居、碑碣、古塔 、石刻等,及原有附屬物或其建築模型。
  5.圖書:古版,及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絶本、抄本、金石拓本、與不常見書籍,碑版、圖書版片、簡牘、檔案、誌書、年鑑、譜諜、佛經、名人書法、墨跡等。
  6.繪畫:歷代名畫家各種作品、宮殿、寺廟、塚慕等古壁晝,及其有藝術價値的繡繪、涼繪等。
  7.雕塑:具有歷史或藝術價値的浮雕、雕刻、宗教的禮俗的雕像,及古代石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 竹木器、齒牙骨角器、珠寶桃貝器、玻璃料器、皮革器等美術雕塑。
  8.銘刻:甲骨刻辭、票印、符契、書版的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玉、竹、木、磚、瓦等。
  9.貨幣:古貝、古錢幣、如刀、布、錢、錠、交鈔、栗鈔等。
  10興服:軍輿、船艦、馬具、冠服、衣裳、盔甲、佩帶飾物、及絲、棉、蔴等編織物與刺繡等。
  11器具:古代生產工具、兵器、禮樂器、法器、明器、儀器、像具、日用品,文具、娛樂用品等。十二、各地所經調査徵集接管之古文物,應將具體材料分別登記、整理、鑑定、並編造淸冊、目錄(加以分類編目),報本署一份。
  十三、關於製造淸册、目錄的記載應詳細具體,其要點如左:
  1.古蹟部份:應査明地點、方位、座落、式樣、面積、完缺情形、年代(或朝代),內藏造像、壁畫、碑碣、牌匾及其他附屬物等。
  2.古物部份:應査明品名,質地、大小(高、長、寬徑),顏色、花紋、重量、文字、字體、收藏者、完缺情形、來源、價値、及 年代(或朝代)等。
  3.書畫部份:應査明名稱、作者(或編者、譯者、校者、繪者),版本、(原本或複製、出版年、地、人等)裝訂、高廣、冊數、 卷數、頁數、函數、幅數、收藏者、鑑賞者、完缺情形、來源、價値等。
  十四、文物工作,所需經費,可由文化事業費項下樽節開支,如因調査徵集古文物所開支的旅運、包裝、保管,收購等費用、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准予報銷。倘在文物事業進行上,遇有必要之較大或特別開支地方經費無力負担時,可呈明本署審査核准後,酌情予以補助。
  十五、本區文物委員會未成立前,在文物工作執行上若遇有困難或問題,可逕向文敎廳請示,並將進行情况隨時報吿文敎廳。
  十六、以上指示各項,務希切實認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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