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中等學校學生學籍成績處理暫行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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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72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中等學校學生學籍成績處理暫行辦法(草案)
分类号: G467.3
页数: 3
页码: 169—171
摘要: 川南区中等学校学生学籍成绩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关键词: 川南区 中等学校 学籍

内容

第一章 方針和任務
  爲了各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不混亂,而使學生有步驟有秩序的進行學習,以便提高學生學習成績和養成學生遵守一定的學籍制度,以奠定我區新民主主義正規敎育的基礎起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籍
  一、學籍之取得
  甲、各中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於該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塡具新生學籍審査表檢同:1.入學資格證件(已經鈴印之正式畢業證書) ;2.招生總結;3.招生各科試題及入學試驗成績。送文敎廳請求核定學籍。
  乙、文敎聴接得上項請求後,應即開始審査,如新生所呈驗入學證件確實,同等學力生 〓 過限制比額,而成績合格者,均應准予核定學籍。丙、學生經文敎廳核定學籍者。卽爲取得學籍,以後呈報成塡載有關該生各項表報時,均應記明核准學籍年月日及核准指令或通知號數。
  二、學籍之移轉
  甲、學生因就學便利,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得請求轉學他校,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
  乙、轉學證明書應塡明學生姓名、年齡、性別、籍貫、家庭成份、入學年月、學歷、年級學期班組別、思想情况、核定學籍年月日及核定指令或通知號數,並附成績單。
  丙、同等學力生非經核定學籍者,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丁、學校招收插班生時,應注意學生所呈繳轉學證明書是否載明已經核定學籍,如轉學證明書未載明已經核定學籍,又未隨轉學證明書附繳入學之小學或初級中學已經鈴印之正式畢業證明書者,不得許其參與編級考試。
  戊、普通中學學生以不得轉入中等技術學校及師範學校爲原則,如有特殊情况經調査屬實報由當地主管文敎機關核准者,亦只能轉入中等技術學校或師範學校一年級第二學期爲限,中等技術學校及師範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中學。
  己、中等技術學校及師範學校學生不得互相轉學。
  庚、各中等學校錄取插班生者,必須於該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塡具插班生學籍審査表檢同,1.轉學證書2.招生總結3.招生各科試題及編級考試成績送文敎廳査明其學籍成績是否實在。
  辛、插班生乏學籍成績已經査明者,應准其編入相當班次肄業。
  壬、插班生已經核准編班肄業者,其學籍卽移轉、轉入學校。
  三、學籍保留與取銷
  甲、學生經核准休學者,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休學逾期之學生請求復學須得學校許可經過編級考試及格方准復學,學生經核准退學者均發給休業證明書。
  乙、學生如有嚴重違反校規履敎不改者,報經文教廳核准得開除之,並取銷其學籍。
  第三章 成績
  一、新生及插板生入學及編級試驗成績
  甲、新生及插班生入學及編級試驗成績,應依本辦法第二章第一節甲項第二節庚項分別造册呈送文敎廳。
  乙、文敎廳應將此項成績,與各科試題比照,硏究新生文化水平是否逐年提高,試題有偏差的,並應隨時予以糾正。
  二、學生前期成績
  甲、各學校應於下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補考後),造具學生前學期成績及思想情况報吿表呈送文敎廳。
  乙、文敎廳得隨派督學到各學校硏究敎師對各科所評分數是否符合實際。
  丙、學生思想情況應塡載具體事實不得以抽象名詞塡充。三、畢業學生畢業成績
  甲、各學校於辦理畢業考試後半個月內,應將考試及格之畢業學生成績,造具畢業生成績一覽表連同各科試題呈送文敎廳。
  乙、前項一覧表備者欄,必須詳細將畢業生之學歷,及核定學籍年月日核定原令或通知號數記載明確。
  第四章 畢業證書
  一、學籍成績之審查
  甲、文敎廳接得各學校呈送畢業生成績一覽表後,應詳細査明畢業生學藉是否經核定,休業年限是否期滿,任期成績及畢業成績是否 及格,品行是否合格。
  乙、各學校宋請文敎廳鈴印之畢業證書,應與畢業生成績一覧表、畢業生自傳一同呈送(師範學校於服務期滿後再送鈴印)。
  二、畢業證書之鈴印
  甲、畢業學生之學籍査明曾經核定,成績品行已審查及格、合格並修學期滿者,其畢業證畫應准钤印發還。
  乙、師範畢業生其服務成績過劣者,其畢業證書應不許钤印。
  第五章 附則
  1、本辦法在中央敎育部及西南文敎部未有新規定前逾用之。
  二、本辦法得因上級法令與指示及各中等學校反映情況隨時硏究修改之。
  三、中等師範學校及技術學校准用本辦法之規定。
  四、本辦法自呈准西南文敎部備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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