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私營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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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69
颗粒名称: 川南區私營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暫行辦法
分类号: F241
页数: 2
页码: 167—168
摘要: 川南地区私人经营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政协会议

内容

第一條 爲了正礦處理勞資關係,解决勞資爭議,貫澈勞資兩利政策,發展生産,繁榮經濟,本區各地、各行、各業。 應由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團體,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之原則,簽訂勞資集體合同。
  第二條 勞資集體合同,應載明左列事項:
  1、權利與義務。
  二、佩佣與解僱。
  三、製定廠規,舖規的手續及內容(其具體規定可作爲附件)
  四、工資。
  五、工作時間與假期。
  六、適當照顧女工童工問題。
  七、有關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與其他職工福利事項。
  八、獎懲制度。
  九、簽訂地點,時間,雙方團體名稱,代表姓名,有效期間。
  第三條 簽訂勞資集體合同應依左列步驟進行之。
  (甲)由各行、各業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團體,各自召集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硏討本行業勞資間所存在的問題提出解决方案,(以現有之勞資協商
  會議爲基礎也可)依據方案各自擬定集體合同草
  案。
  (乙)勞資雙方各推選能代表全體利益的同等數量之代表爲基礎,另選若干補充之)將各自擬定之合同草案,互相交換硏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採取民主協商的方法,逐條討論,取得協議,在協商時,應邀請各該管市縣勞動機構派員參加。
  (丙)獲得初步協議後,由勞資雙方各自召集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修改,再將修改意見提交雙方 代表會同討論,再次協商,取得協議。
  (丁)雙方代表爲向各自所代表之全體負責起見,復將二次協議由勞資雙方各自召開之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然後由變方代表簽字呈請各該管市縣勞動機構批准施行。
  第四條 簽訂勞資集體合同經各該管市縣勞動機構批准後,存有效期內,訂立合同之各產業、行業、勞資雙方全體人員均須一律遵守執行。
  第五條 合同有效期滿,如勞資雙方仍願繼續執行者,得由雙方在期滿前半月至一月推舉代表,由勞資協商會議協商, 簽訂延期之協定,呈報各該管市縣勞戲機構備案,繼續執行,但在合同有效期間,勞資雙方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廢止意見時,得由雙方推舉代表,或由勞資協商會議協商解决,如不能達成協議,得申請勞動局調解或仲裁之。
  第六條 在某一行業或產業,總的勞資集體合同訂立後,屬於各 該行業或產業之工廠商店,得簽訂本企業單獨的集體合同,或執行總集體合同的協定,但此項單獨集體合同 成協定,不得與該行業或產業之總的集體合同相抵觸, 並須取得各該工會與同業公會的同意,呈報各該管市縣勞動機構備案。
  第七條 各工廠商店勞資雙方訂立?單獨集體合同或協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呈報當地勞動機構,宣吿廢止。
  (甲)合同或協定有效期滿者。
  (乙)工廠商店因遭受不可抗拒之災害而歇業者。
  (丙)經政府批准轉業或縮小生産者。
  (丁)勞資雙方同意者。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機構在未設勞動局、科、幹事之縣爲縣人民政府工商科。
  第九條 本辦法自呈准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爲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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