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勞資協商會議暫行組織通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67
颗粒名称: 川南區勞資協商會議暫行組織通則
分类号: D628.719
页数: 2
页码: 165—166
摘要: 川南区劳资协商会议暂行组织通则。
关键词: 川南区 政协会议

内容

第一條 本通則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關於在私營企業中設立勞資協商會議的指示」的精神,結合本區勞資關係之具體情况,制定之。
  第二條 本區私營企業作坊僱佣職工三十人以上者,得依據勞資雙方之要求,在自願原則下,設立各企業作坊之勞資協商會,十人以上不足三十人者,得成立勞資協商小組, 均應報請當地勞動機構備案。十人以下者,可根據本通則精神,雙方隨時舉行座談。
  第三條 同一產業或行業中,勞資雙方認爲必要時,得成立各該產業或行業之勞資協商會。
  第四條 產業或行業的勞資協商會,與屬於該產業或行業之企業、作坊勞資協商會,爲各自獨立組織,無組織領導關係 ,但工作上應互取聯系。
  第五條 勞資協商會,爲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的機構,不負企業經營與行政管理的責任。
  第六條 勞資協商會由勞資雙方各選出代表二至六人組成之,如資方人數過少不得委派職工代表補充,經雙方同意可適當増加勞方代表。
  企業、作坊勞資協商會其基層工會主席(或工籌會主任)副主席爲勞方當然代表,企業、作坊主或其所委任的
  經理、副理、廠長,爲資方當然代表,行業或企業勞資 協商會其同業公會理事長,爲資方當然代表。工會主任 爲勞方當然代表。
  第七條 參加勞資協商會議之代表,由雙方备自選定後,應將代 表姓名通知對方,更換時亦同。
  第八條 企業、作坊商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產業或行業勞資協商會會期協商規定之,必要時一方提議對方同意均得召開臨時會。
  第九條 勞資協商會開會時間,應不佔用生產時間,必要時經雙方同意,佔用生產時間者,企業、作坊協商會,每次不 得超過半日,產業或行業協商會不得超過一日,每項均不得超過二次。
  佔用生產時間開會時,企業、作坊協商會勞方代表之工資(包括計件工資)由該企業、作坊資方担負行業協商會勞方代表之工資,由該行業同業公會負担。
  第十條 勞資協商會議之主席,由出席勞資協商會之代表輪流担任(如一次爲勞方代表担任,下一次爲資方代表担任) 每次會議由輸値主席召集之,休會期間勞資雙方可各選 理事一人負經常亙相聯系交換意見之責。
  第十一條 勞資協商會開會,雙方代表應全數出席,如代表人數不齊進行會議時,輪値主席應將會議協商事項,通知缺席代表,三日內不提出異議卽作爲協議。
  第十二條 勞資協商會,經雙方同意得協商左列事項:
  甲、有關生產計劃之硏究,與生產任務之完成,及降低成本,減少浮支,節省工具材料,提高產量質量等事項。
  乙、有關改變業務方針,改善經營方法,爭取營業好轉事項。
  丙、有關改良管理制度,調整生產組織(如勞動力調配,機器工具的調整,原料調配等)事項。
  丁、有關提高生產效率,與工人技術水平事項。
  戊、有關職工之僱備解僱,職級升降及其他人事事項。
  己、有關工資、工時、職工生活待遇,及其他福利設施事項。
  庚、有關改進安全衛生設備,及職工疾病傷亡殘廢,女 工生育待遇事項。
  辛、有關勞動保護, 勞動保險之逐步實施事項。
  壬、有關訂立集體合同及如何具體履行其中各項規定事項。
  第十三條 勞資協商會,應根據各企業之具體情況,分別輕重緩急 參酌左列情況,確定各階段之協商中心。
  一、產銷停滯營業不振者,應爲營業方針之改變,及生產之恢復維持,與職工最低生活之解决。
  二、生產業務適合人民需要,而暫行銷路不暢者,在降低成本減少浮支,改善經營方法爭取營業好轉。
  三、生產營業較穩定者,爲改進生產,爭取發展,提高生產或簽訂集體合同,逐步改善安全衛生設備。
  第十四條 凡協商之各項問題,勞資雙方均有通過各自代表,提出議案之權利,協商會開會必要時,主席得通知原提案人或有關負責人出席報吿。
  第十五條 勞資協商會進行協商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甲、勞資雙方分別將準備協商之問題,及其解决意見,
  於會議前相互通知對方,雙方代表接受提案後,應於會前充分醞釀,調査硏究及徵集有關方面及職工 意見,準備材料,以供商討。
  乙、舉行會議時,由输値主席將問題按雙方同意程序, 逐一提出,硏究商討,取得協議,毎次會議以解决 一二個主要問題爲原則,以免影響會議精神。
  丙、一般問題經勞資雙方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協議,重大問題並應由雙方代表報吿有關人員,和全體職工, 取得同意後成立協議。
  丁、會議中如有臨時提議,雖俟原定問題討論完畢後提出,經雙方同意始得討論,但有關重大問題雖經雙方同意,未經事前提出醞釀者不得討論。
  戊、關於里大問題之協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三份,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各執一份,另一份送呈給該管市 、縣勞動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凡巳取得協議之事項,應由勞資雙方代表分別利用各種方式(如:個別交談,牆報公佈,書面傅閱,分組開會,或召集全體職工開會等)在有關人員及全體職工中進行傳達,或共同召集會議傳逹,並負責執行,其未取得協議之事項,由雙方於會後,分別硏討磋商,於下次會議提出協商。
  第十七條 勞資協商會進行協商,應本平等、互利、民主、自願的 方式與態度,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對方接受或以少敷服從 多數之表決方式决定之。
  第十八條 進行協商發生爭執,多次不能解决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調處程序申請當地機構調處之。
  第十九條 成立之協議,不得與政府法令及集體合同之規定相抵觸,其抵觸部份無效。
  第二十條 本通則所稱勞動機構,在未設勞動局、科、幹事之縣爲縣人民政府工商科。
  第二十一條 本通則經呈准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公佈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通則解釋權屬於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勞動局。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