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勞動力調配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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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65
颗粒名称: 川南區勞動力調配暫行辦法
分类号: F241
页数: 2
页码: 163—164
摘要: 川南区劳动力调配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劳动力

内容

一 凡本區各公私營企業商店作坊等,招僱職工應事前向當地勞動機構塡具添僱職工登記表,由各該勞動機構統一介紹,自行招僱者必須事先呈請當地勞動機構批准,並應儘先錄用已向當地登記之失業工人。(添僱職工登記表式另定之)。
  二 各軍政機關、團體,須用备種技術或普通工人,得向當地勞動機構申請在失業工人中介紹錄用,如無適當失工時,可自行招僱,招僱時仍須通知當地勞動機構。
  三 凡經勞動機構介紹就業之職工,得有較短之試用期,技術工人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普通工人最多不得超過半個月,如在試用期內,發覺不符其原來登記條件,並得退回原勞動機構,但應按照其在試用期內之工作,發給相當工資。
  四 經勞動機構介紹就業,或經批准自行招僱之員工,其試用期限巳超過前項規定,而逾期不報者卽以正式錄用論。
  五 招僱技術員工時,招僱者應擬定其與被招僱者所訂勞動契約草案,將就業後之工資待遇等項明確規定,,如須招僱往外地工作者,並應將來往路費、安家費等予以適當規定,經勞動介紹所審査提請勞動局批准後方得招僱。
  六 凡經登記合格之失業工人,未經介紹自行就業者,應向原登記勞動機構,申請撤銷登記。
  七 凡經登記合格的失業員工,經介紹適合與其技能的工作,而無故拒絕者,各該勞動機構得取銷其登記。
  八 偽造證件或虛報技術之登記,經查出後,除取消其登記外,並按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理之。
  九 各市縣勞動機構,應將毎月介紹就業情形於次月五日以前列表報局。
  十 本辦法所稱勞動機構在未設勞動局科幹事之縣爲縣人民政府工商科。
  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營 工廠添僱員工申請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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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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