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廠礦職工因工傷亡報吿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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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63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廠礦職工因工傷亡報吿辦法
分类号: X928.02
页数: 1
页码: 163
摘要: 附:川南区厂矿职工因工伤亡报吿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矿厂职工 工伤报告

内容

爲及時掌握本區各廠礦職工安全情況,加强勞動保護工作起見,根據中央勞動部頒佈之廠礦職工傷亡報吿辦法,結合本區情况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區公私營廠礦發生職工因工重傷或死亡,廠礦行政負責人,應立卽塡具職工傷亡報吿表,直接報吿當地勞動局(科)或兼勞動行政的各縣工商科(以下簡稱劳動行政機構)。 重傷五名以上或有死亡之情形爲重大事故,並應於事故發生後半小時內先用電報、電話、報吿事故概要,一日以內塡具報表,其無電報電話時,以當地可能使用的最快方法報吿之。
  二、各地勞動行政機構得悉前項情形,應卽派員調査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塡具傷亡事故調查表報吿本局。
  三、廠礦行政負責人,應於每月月終將本月職工傷亡情况,塡具職工傷亡人數月報表報吿當地勞動行政機構。
  四、各地勞動行政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該管區內各廠礦職工傷亡情況彙造廠礦傷亡人數月報表(如無傷亡亦應簡報說明以便統計 ),如係重大事故,並應於獲悉之當日先用電話或電報報吿。
  五、各廠礦對於本辦法之執行事項,應指定有關部門負專責辦理(如工務科及義務人員等)由工會監督之。
  六、因疾病及其他傷亡原因,不適用於本辦法。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由各勞動行政機構,或公私廠礦提出意見,經本局審查修改之。
  八、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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