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對各專市縣農場設置補充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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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59
颗粒名称: 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對各專市縣農場設置補充辦法
分类号: F306.1
页数: 1
页码: 161
摘要: 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对各专市县农场设置补充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农场管理

内容

一、各専縣農場,除應根據具體情况,於土改期中一律設置外,(其條件具備者得提前設置,條件尙差者,應積極籌備,於土改時,正式成立。)我區自貢、瀘州兩市,因轄有大部區鄕,决定仍須設置農場,以從事農業改進工作,其員工編制,比照甲等縣農埸辦理。
  二、各專市縣農場土地面積,得按照左列規定,並斟酌實際需要,於土改時,分別提留。
  (1)專區農場一百畝至二百五十畝。
  (二)市縣農場五十畝至一百五十畝。
  (三)上項面積,包括苗圃土地,但宜於造林之荒地在外。
  三、專區農場員工編制規定爲七至九人,特等縣七人,甲等縣六人,乙、丙、丁等縣,均爲五人,其中工人係指雜工,農工應另按實際需要自列。
  四、各級農場開辦費及經常費正式編造預算,在各級地方政府農林事業費項下動支,未列此項預算之縣,應在批准各該縣槪算範圍内先行墊支,再呈請追列,本年春耕前實行土改之縣,須早作準備,將分得士地,及時進行耕作,以免荒廢。各級農場生產收入,一律正式報解各級地方糧庫。
  五、前頒各縣農場設立辦法及組織通則,如有與本辦法抵觸者,應照本辦法辦理。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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