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一九五一年農業生產貸粮發放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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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51
颗粒名称: 川南區一九五一年農業生產貸粮發放實施辦法
分类号: F830.58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农业生产贷粮发放实施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农业生产 农业贷款

内容

一、農貸目的:爲抉植農業生產幫助貧苦農民解决缺乏種籽、農具、肥料及耕作時之口糧等項困難起見,特發放此項農貸。
  二、貸糧種類:本署分配至專區以大米爲標準,以市斤爲計算單位,各專署分配至縣後可期酌實際情况折合雜糧貸放(無雜糧者卽不必折貸)。
  三、貸糧地區:本年貸糧與救災工作配合,計暫分配宜賓專區三百萬市斤,樂山專區八〇萬市斤,瀘縣專區三百九十萬市斤,共計七百七十萬市斤。爲防止平均主義貸放及普遍救濟等現象之發生,各專署應掌握重點分配至眞正缺種缺肥的縣份。縣亦應掌握重點區郷貸放。
  四、貸放對象及用途:貸放對象爲眞正缺乏生產資料(如種籽、 肥料、農具等)無力耕作之貧僱農爲限,貸糧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不得移作他用,如發現有用途不當者,卽追回貸糧,並予以敎育。
  五、貸糧限額:每戶貸糧最低爲大米六〇市斤,最髙以二〇〇市斤爲限,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増加者,須先報請村鄉農協會轉報縣人民 政府批准。
  六、貸糧期限:發放農貸,自本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底止,一個月內辦理完竣。貸糧之收回時期,爲新谷登埸晒乾後,至遲不得超過五一年九月底,到期應將木息一併折合稻谷歸還,不得請求延期,各 縣區人民政府,應切實負責,保證按期收回。
  七、計算標準:稻谷折合以一百斤黃谷折合大米六十六斤計算, 雜糧折谷照貸放時之折合標準計算之。
  八、貸糧利率:按月息壹分計算(即每千斤每月十斤)。
  九、貸糧手續:
  (1)貸糧的評定,採取自報公議的方式,以農協會爲當然評議組織,貸糧農戶提出貸糧用途及數量,經評議會討論審査决定後,召開農民代表大會或羣衆大會逋過,並列榜公佈然後發糧。
  (2)承貸農戶應出具借糧收據(式樣附後),農協會爲合法保證機關,並負責檢查其用途是否正當及保證按時帰還。
  (3)辦理機關(辦理農貸機關)應以專簿記賬,並按旬塡報旬報表逐級上報,於貸糧任務完成後,應塡造農貸糧統計表(附後)及收支對照表,逐級報署。
  十、發放農貸糧應注意之事項:
  (1)發放農貸一律由各級政府農林部門統籌計劃(無農林主管者由建設部門或派專人負責),由區人民政府協同糧倉,辦理貸收手續,但必須通過農協會,並可發動地方熱心公益人士及小學敎師等,協助辦理。
  (2)辦理農貸須專人負責,事先多作一定之調查硏究,了解各區鄉農民之實際生產情形和生活情形,以作貸放之根據,並利用各種機會或召開羣衆大會,深入宣傅政府貸糧政策。
  (3)農貸糧與救災糧、災貸糧須確切分淸,不便混淆。
  (4)貸放期間,應注意防止發生偏向,糧食貸出後,應及時注意檢査其用途是否正當。
  (5)發放農貸,扶持農民生產,是大家的事情,必須首長親自動手計劃佈置、督促、領導、及時檢査、防止偏向,以期貸 放工作做的更好。
  十一、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附:貸糧借據式樣,發放農貸糧統計表。
  貨糧借據式樣
  今借到
  縣 區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農貸糧大米(雜糧折合大米)  市斤正,按市價折合黄谷 斤正,借到之精保證用於農業生產 ,絶不移作別用,並遵照規定於本年九月底前,按照規定利率本息一併歸還不誤。
  此據
  承貸農戶 縣 區 鄕 村 簽章
  保證人 縣 區 鄕農協會章
  公元一九五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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