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一九五一年植棉保證賠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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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48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一九五一年植棉保證賠償實施辦法
分类号: D912.112
页数: 2
页码: 152—153
摘要: 附:川南区一九五一年植棉保证赔偿实施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棉花种植 赔偿法

内容

第一條 爲解除棉農植棉顧慮,保證植棉利益,以確實達成本年棉花増產任務,奠定發展棉產基礎,特依照西南軍政委 員會頒發一九五一年植棉槳保證賠償辦法原則,結合我區具體情况,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接受棉産任務地區,無論種植中美棉,均一律有享受本辦法所規定之賠償權利。
  第三條 實行賠償之棉農,應具有左列條件之一,並經民主評定者,始予以賠償。
  (一)宜棉地區新舊棉田,凡接受政府指導,不間種其他作物,且努力耕作,因秋雨過多,或其他災害,(病虫害)經盡力挽救無效而致歉收,成無收成者。
  (二)接受政府指導及貸發棉種,不間作其他作物,但因棉子發芽不良,出苗不齊,致歉收者。
  第四條 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賠償:
  (一)棉田內廂畦之間,種植其他作物者。
  (二)遇普遍災害(洪水、冰雹)當地其他作物與棉花同一時期同樣遭受歉收損失者。
  (三)不接受政府指導,間作其他作物,不努力耕作,
  發生病虫災害,不盡力防治挽救而歉收者。
  (四)假報歉收或無收成,經羣衆檢舉並派員調査屬實者。
  第五條 賠償數量及加成之標準,應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棉農努力耕作,栽培方法合於第三條規定,而遭致歉收或無收成者,由政府按照該項棉田一九五〇年秋征評議之糧食產量,或分配土地時所定之糧食產量,加一成賠償。
  (二)棉農遵照政府號召,努力耕作,在其施肥、施工 、髙於一般水平以上而歉收者,政府得按該項棉田一九五〇年秋徽評議之糧食產量,成分配土地時所評定之糧食產量,加二成賠償。
  第六條 實施賠償政策,應執行左列步驟:
  (1)植棉縣人民政府,於棉花播種以后,應分區、鄕 、村舉辦棉田登記,由當地政府工作幹部,會同農會生產部長及棉蟲積極份子,或有經驗之棉農 ,按鄕、村組織植棉小組,依照政府印發表式,確實登記。
  (二)棉田登記,應經區鄕人民政府査核轉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整理統計,分報專區行署備査。
  (三)訂立賠償合約,以村鄕爲單位,村農協會或鄕農協會爲對象,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訂定之。
  (四)在棉花下種後,規定各級農協會會員有互相監督及檢查監督非農協會會員之責任與義務。
  (五)棉花下種後到收穫前,應由植棉小組會同村鄕農協會,隨時派員考査各戸種植面積,是否與登記數相符,有無間作情形,耕作防治病虫害是否努力,收穫時有無歉收情事,逐戶加以記載,專縣人民政府或農林廳,得隨時派員赴各地檢査。
  (六)棉花收穫後,產量歉收時,由棉農申請賠償,經縣區人民政府派員會同村鄕農協會舉行棉花産量評議會,評定實際產量及減收產量,照本辦法之規定,給予賠償。
  第七條 植棉歉收賠償以六六米爲折合標準,(卽每百斤黃谷合大米六六斤)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照原登記之主糧常年產量(卽按棉田同等土地, 所産旱糧常年產量)以當地市價,折成六六米, 作爲產量基數。
  (二)以評議所得之事跡皮棉產量用當地皮棉市僵折成六六米,作爲實際糧數,用產量基數減去實產糧數,加一成或二成卽爲賠償糧數。
  (三)當地棉花市價高於比價時,照市價計算,市價低於比價時照比價計算。
  (四)棉花及糧食市價由當地縣人民政府,根據賠償時該區棉花主要集散市場國營貿易公司(包括糧食 公司及花紗布公司)所訂最近一個月之平均價格爲標準,核定公佈施行。
  第八條 各級農協及植棉小組,均得認眞執行此項辦法,如有誑報情事,得予以適當懲處。
  第九條 植棉歉收賠償糧數支領報銷憑證,及報表種類格式另訂 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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