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川南區春季造林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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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31
颗粒名称: 關於川南區春季造林的指示
分类号: S725.71
页数: 3
页码: 137—13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布关于川南区春季造林的指示。
关键词: 川南区 植树造林

内容

春季造林的時期巳經到來,各專(市)縣人民政府及農林事業機關,必須抓緊時間,大力宣傳,配合夏耕生産運動,做好造林工作,務須於驚蟄節前後,完成春季造林任務,特指示如次:(一)任務分配
  川南現有人口約一千三百五十萬左右,旱地面積(包括耕地荒地)亦在一千三百五十萬畝以上,以每人(或每畝)培養樹木一株計算、本年應以植樹、直播、扞插、分株等方法爭取造林一千三百五十萬株,幷保證能普遍成活,茲規定如下:
  (1)各縣市農業人口,規定每人應植樹一株,由各縣市統籌計算,各級領導機關應指定宜於植樹地帶,規定任務,指導農民種植,幷可獎勵農民承領荒地造林,荒地經人工造林後,其林權卽歸造林者所有,土改時不變更,(詳細辨法另訂) (2)機關、學校、軍隊、羣衆團體、按人數計算,每人一般應植樹五株,農林事業機構幹部及農林學校教職與學生、每人應植樹十株。
  (3)城市居民及工商業者,原則上每兩人合植一株,如有特殊情形,可由市縣領導上决定少植。
  (4)林業事業機關,造林任務另有規定。
  (二)樹苗來源
  (1)由公營苗圃大量供給。
  (2)從私營苗圃中購置(經費由各地農業事業費下開支)
  (3)發動羣衆移置山林中密集叢生之野樹苗(如用以栽植公地應給予適當代價)
  (4)適當地進行直插(如油桐、靑杠)、扞插(如桑、杉、白楊、)及分株(如竹類),以解决樹苗困難。
  (5)爲了培育大量苗木,以供今後植樹造林需要,各地除應迅速建立或健全公營苗圃外幷應大力鼓勵扶植提倡公私合營及民營苗圃。
  (6)羣衆植樹所需苗木、種子、枝條等,原則上應自力解决(栽植公路鐵路及河流兩岸所需樹苗可由公家酌予供應)。
  (三)植樹地點
  (1)羣衆植樹以栽在私人土地且不防礙農業生產爲原則,當地如有荒山荒地(不論公有私有),地方人民政府應獎勵農民承領造林。
  (2)機關、學校、軍隊、團體、植樹以利用公有宜林地(荒山荒地)爲原則,但上述宜林地造林后,應由當地鄕村政府及農協會負責保護,限制放牧採樵,保證其成活。
  (3)城市街道應明確規定,那家的門前卽由那家負責植樹,幷保證其成活。
  (4)公路鐵路及河流兩側,應動員幷組織沿河地區的居民負責植樹及保護。
  (5)城市附近植樹應選擇非修建區,以免浪費人力與樹苗。
  (四)植樹種類;爲配合工業建設需要,現决定栽植苗木的種類如下:
  (1)材用林,以杉類、柏樹、胡桃、樟樹爲主;以板栗、楠木、臭椿、榔楡、泡桐等爲副。
  (2)特用林。以油桐、烏柏、茶樹、白臘、桂芝、竹類爲主,以木棉、桑樹、漆樹、銀杏、五倍子、粽欄、巴豆、桉樹、棗樹等爲副。橡膠及金鷄納樹,可作栽培試驗。
  (3)新炭林。以靑杠、橙木、馬尾松、旱蓮爲主,以煉樹、洋槐、麻櫟、木荷、白楊白樺等爲副。
  (4)保安林。以苦槠、竹類、水靑崗、馬尾松、榿木、旱蓮爲主;以合歡、槭樹、楓揚白楡等爲副。
  (5)各地栽樹苗木種類,根據現有條件,以一到五種爲宜,不應太複雜。
  (6)根據地區不同,植樹的種類應有重點。一般說來城市附近以造特用林薪炭林爲主,沿河兩岸及土地冲刷過甚地區,以造保安林爲主,其他地區以造材用林爲主;就我區的情況而論,瀘縣專區應以特用林保安林爲主,內江專區應以保安林薪炭林爲主,樂山宜賓兩專區應以材用林及特用林爲主,瀘州自貢二市應以特用林薪炭林爲主。
  (五)工作步驟
  (1)展開造林宣傳及造林技術學習。
  (2)調查當地居民人數及機關學校等人數。
  (3)由當地政府會同農林機構先行勘察造林地區,明確規定那些地方讓羣衆承領造林,那些地方由機關負責造林,幷劃定各機關造林區域。
  (4)貯備樹茁,種子或插穗,準備分配給羣衆或機關以便造林。
  (5)確定植樹日期。應規定在雨水至驚蟄節前后抽出生月時間爲植樹時期,限定在半月內完成人物,爲使工作有程序有計劃,須先行擬定植樹造林日程表,把那些機關應於那天植樹,明確規定出來。
  (六)組織領導
  (1)市所在地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縣轄區由縣人民政府領導。配合春耕生產,發動羣衆性的造林運動。
  (2)專署以上人民政府,應派員檢査各地造林情况。
  (3)植樹時應配合農林技術人員作技術指導。
  (4)各機關團體造林后,應向縣市彙報,將機關名稱幹部(或學生)人數,植樹種類,栽植株數、畝數、造林地點等,一一造表詳報。
  (5) 羣衆植樹完畢,應從戶起逐級統計上報,植樹種類、株數、畝數,一一列明。
  (七)獎勵與懲罰
  對造林運動中有成績的個人、團體、或領導單位,應予以獎勵,幷在報紙上給予表揚。對忽視造林工作或採取敷衍塞責的個人團體或領導單位,應受到一定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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