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强春耕生産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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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30
颗粒名称: 關於加强春耕生産的命令
分类号: F307.1
页数: 2
页码: 136—137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加强春耕生产的命令。
关键词: 川南区 春耕工作

内容

我區減租退押工作,截至目前爲止,除內江、榮縣、樂山、宜賓、隆昌五縣巳完成任務,决定在春耕前開始實行土改,其餘縣份,由於減 租退押任務尙未完成,故目前主要是結合生產來進行復查。俟減租退押任務全部完成後才實行土改。據不完全統計,各縣農民在減租退押中巳 經得到的果實,約等於一九五〇年全部公糧數之二倍,其中大部是用於購買耕牛、家畜、種子、肥料、農具等生產資料,這對於今年的春耕生 產是極爲有利的。但在減租退押期間,因對減租退押及土地改革政策還宣傳不足(有些人怕將來分不到原耕土地,因此在自己耕地上,不肯施肥下功夫;有些人因想改變與隱瞞自己旳階級成份,就不願意雇用長工或零工),農協幹部及農民積極分子多集中力量進行減租退押工作,對 生產的領導與注意差,也對於生產準備有影響(如對於缺乏勞動力的烈屬、軍屬土地,有的未及時組織代耕等),而特別顧慮多的是直接便用土地的富農中農與經營地主(認爲自己分地也分不了那樣多;或想丟棄一塊壞的將來分一塊好的等),加以匪特及不法地主造謠、破壊,因之竟有部份田土未能作好春耕生產準備,且有部份荒廢現象發生,此種現象,實屬有違政府發展生產之意旨與法令,如不引起嚴重注意,勢將影響今後農業生産與廣大人民生活。茲爲加强春耕生產的領導與注意,保證今年農業生產不低於去年水平,打下明年大生產的基礎,特頒發如下 命令:
  第一、各級領導,在觀點上必須明確:春耕生產是有季節性的,絕不能拖延就誤。目前一切春耕生產準備巳迫在眉睫,稍有延誤,卽會違反農時,故當前農村的減退復査工作,必須結合生產進行,應緊急的作好一切春耕生產準備,一旦春耕到來,卽應以春耕爲重點,結合復査減退工作。任何曠廢耕作時間,不重視春耕生產的想法與做法,都是不對的。
  第二、所有巳經實行成正在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均應保護農民新分得的土地及財産,並大力指導與組織他們種好,保護農民的勞動所獲得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
  第三、所有暫不實行土改地區,均應貫澈減退,保障佃權,動員及組織農民將所有田土種好,保證不荒廢一寸土地。田土收益,本「誰種誰收」原則,歸耕種者所有;將來實行土改時,由收益人向新分得田土人繳納地租。
  第四、允許富農經濟發展,允許佩長工與請零工,工資待遇應根據兩利原則,由雙方自由協商確定。農村劃階級,亦本政務院規定辦理,盡量宣傳,務使主僱雙方解除顧慮。
  第五、提倡農村借貸自由,有借有還,利息由雙方協商確定。城鄉借貸關係依法保障。
  第六、根據自願及等價交換原則,提倡農村中的勞動互助,並有組織的做好列屬軍屬的代耕工資,鼓勵烈、軍、工屬及榮軍,復員人員, 積極參加生產。
  第七、獎勵種植棉花、菸葉、甘蔗等經濟作物,獎勵整修小型塘堰,獎励農民組織物资交流,獎勵農村中之勞動生產模範,獎勵推廣良種與發明創造。
  第八、貫澈中央獎勵生產的負担政策,凡同等土地,因勤苦經營,其收穫量超過當年生產量者,仍照常年生產量計算,不多計;其因怠於 耕作,使收穫量低於常年生產量者,仍按常年生產量計算,不少計。
  第九、凡邊沿地區及少数民族地區,因去年匪特破壞,禁種大烟或霪雨成災等關係,致使耕種尙未恢復者,除由政府貸給一部糧款,結合救災外,主要應本生産自救方針,及結合減租退押工作(少數民族地區除外)發動農民迅速整理土地,搶種早熟救急作物,渡過災荒,逐步恢復農業生產。
  第十、督促地主、游民、懶漢,積極參加生產,不准荒廢田土。對故意荒廢田土者,應予以一定應得之處分;對蓄意破壞生産之匪特及不法地主,應予嚴厲制成。
  第十一、對去年農貸及災貸,原則應本利辭還,敎育幹部及農民,克服單純救濟觀點與拖賴不還現象,奠立政府與人民間的借貸信用基礎。獎勵農民將減退果實大量投入生產,今年所需農貸,由縣製訂計劃,報本署批准執行。
  第十二、縣區鄕三級,均組織春耕生產委員會,由政府農協主要負責幹部主持,吸收當地對生産有經驗之農民及協加,統 一領導生產事宜。
  以上各點,望各級政府、農協,迅速硏究執行,幷應通過各代會、農代會、農民大會,對所有羣衆推行深入廣泛宣傳,幷有計劃的組織檢查、督促。各級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亦應有計劃的將上列指示在幹部、戰士中進行敎育,並組織對農民宣傳,做到家喩戶曉,深入人心 ;並組織人力畜力,予農民生產以種種幫助,做得有成續者獎。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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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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