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新建宜塘公路動員民工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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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28
颗粒名称: 川南區新建宜塘公路動員民工辦法草案
分类号: D422.6
页数: 3
页码: 132—135
摘要: 川南区新建宜塘公路动员民工办法草案。
关键词: 川南区 宜塘公路 民工工作

内容

一、爲發展交通,結合救濟災荒和處理死角糧,特製定本辦法。
  二、築路所需工糧之加工、保管及運到指定工地,由宜賓專區糧食局負責辦理。
  三、築路民工之動員、組織、管理及敎育,由各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動員民石工名額,由宜賓專署動員普通民工一萬六千人,石工三千人,木工一百人,負築路之責,至工糧加工和運輸所需民工人數,由專縣自定。
  五、開工日期:定本年四月內陸續開工,其日期由築路指揮部與宜賓專署會商决定。
  六、動員範圍及注意事項:
  (1)普通民工及石木工之動員,由宜賓專署就轄區內儘先動員受災區域災民,及有勞動力的失業工人爲原則,不足時再動員公路沿線的民工和區內的石工。
  (2)參加築路民工,須有勞動力而無疾病者。
  (3)參加築路民工年齢應以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爲合格,幷以男工爲限。
  (4)各級人民政府在動員民工時,應注意年齢與體格是否合乎規定,否則不予征用。
  (5)民工以不換班爲原則,如必須換班,由各縣築路總隊部决定(每班至少須做一月),而且必須新工巳到班,舊工方能離開工地,每次更換不得超過工作人數的一半,幷且須在收方之次日進行更換,如有生病在三日內不能全愈恢復工作者,應立卽補換,以免影響工作進行。
  (6)民工各隊上工以後,應受各該縣築路總隊部民管組及工務 組的領導指揮。
  七、民工編隊辦法:
  (1)十至十五人編爲一分隊,設正副分隊長各一人。
  (2)石工另組石工分隊,木工編入石工之內。(3)三至五分隊,編爲一小隊,設正副小隊長各一人(最好一鄕編爲一小隊)。
  (4)三至五小隊編爲一中隊,設正副中隊長各一人(最好一區編爲一中隊)。
  (5)以三至五中隊爲一大隊,設正副大隊長各一人,指導員一人。
  (6)以宜賓、慶符、高縣、筠連四縣爲單位,成立築路總隊,設總隊長一人,政委一人,副總隊長二人。領導本縣各大隊及他應加入本縣地區築路大隊。
  (7)民工以每一中隊組成伙食單位爲原則,每中隊設事務員二人,炊事員四人,每日每人以中熟米四市斤計(伙食在內),加入收方總工數,平均分配,以便與民工享同等待遇。
  (8)正副分隊長,小隊長,由民工民主推選階級覺悟較高、工作積極者充任,與民工同樣工作,享受同樣待遇。
  (9)中隊長大隊長及指導員由縣或區指導工作人員担任之,總隊長政委由縣長及縣書兼任之,副總隊長一人,由縣指派 科長一人充任,供給由縣負担,另一副大隊長,由指揮部派工程司一人兼任。
  (10)民工集中編隊後,須進行動員敎育,說明修路意義與注意事項,動員材料由專縣自定。
  八、民工工作期間工資計算辦法:
  (1)工資支付,係採用件工收方制,按方計工,按工計價(另附工效表)。
  (2)做橋涵、方溝、保坎等工程的石工,每一標準工按十市斤中熟米計價,做路基石方和橋涵保坎挖基石方的石工,每 一標準工按七市斤中熟米計價,普通土工每一標準工按五市斤中熟米計價,抬條有的抬工,每一標準工按七市斤中熟米計價,木工每工按中熟米九市斤計價。上項工資,係暫爲試行,必要時得由築路指揮部酌予調整,報請行署備
  査。
  (3)雨天休班,民石工伙食原則上由民石工自理,如雨天過多 (經工程人員同意停工的大雨天),得由築路指揮部期酌 實際情形,予以伙食貼補,但每人每日不得超過中熟米三 市斤。
  (4)凡因生病或負傷的民石工人,經醫生證明,不能作工,幷得民管股許可者,除給以治療外,每人每日津貼伙食中熟米三市斤,如重傷者得送入當地衛生院或其他醫院治療,一切費用由築路指揮部負担。
  九、糧款支付辦法:
  (1)工資糧款及特種工具,由各縣築路總隊部向築路指揮部統一領存轉發。
  (2)報銷由各中隊部逕向各縣築路總隊部辦理,再由各縣築路總隊部向指揮部辦理。
  (3)各縣築路總隊部、大隊部、中隊部辦公費,由築路指揮部 另行規定。
  十、用具準備
  (1)凡民工的換洗衣服、臥具(被蓋、席子、稻草),雨具(蓑衣斗笠)、面巾、浴巾、吃飯碗筷、以及非工程用具, 而爲工作時必需的均由民工自帶,公家不配發,也不補貼,大件炊具如鍋、鉢、水桶、燒箕、鍋鏟、菜刀、水瓢、 甑子等)應依伙食單位,務必由區人民政府事先計劃,配備齊全,以免到時無從起伙,影響工程進行。
  (2)普通工具如鋤頭、斧頭、柴刀、扁担、木棍、繩索、土箕等,爲民工常用之工具,應由民工自帶,每人應帶扁担一 根、土箕一挑、繩索挑勾各一付,每二人帶鋤頭一把,毎小隊帶抬槓一付,鋤頭、斧頭、柴刀、抬槓由鄕農協會統一借撥,發交民工帶往工地使用,每人幷須陸續補充土箕數挑,由總隊部辦理。
  (8)特種工具如十字鍬、鷹嘴鋤、大小錘、锲子、鋼釬、炮鑽、壓路滾及大繩等,由各中隊向各該縣築路總隊部領用( 不扣消磨費),工竣繳;,倘有遣失或損壞,照規定價格賠償。
  (4)石工工具,除大錘、鍥子、鋼釺、炮鑽、挖耳、引針、通條等外,其餘有關石工工具,由石工自帶自修。
  (5)所有自帶或借用的工具,在施工期內,如有損壞,由各縣築路總隊在適當地點設紅鑪,僱鐵工代爲修理,修理費在 損壞者方價內酌予扣還。
  (6)各項工具的木柄自行攜帶靑杠木或其他耐用的硬木,每中隊須帶足四十根。
  (7)火藥引線,由築路指揮部供給,但使用數量如超過規定時 ,應由民工自行負担。
  (8)條石工程的石灰或洋灰以及其他材料,統由築路指揮部供給。
  十一、民工食宿問題:各中隊應於開工前二日,由副中隊長隨帶民工名冊,率領炊事員、事務員等先到各該縣築路總隊部,預備伙食籌備開辦事宜,駐地亦應由該幹部就指定工作地段,洽商各級農協會自行佈置。
  十二、幹部動員學習,在開工之前,中小隊長必須先到各該縣築路總隊部學習一至三天,工程人員亦儘可能參加學習,材料由築路指揮部根據各縣民工動員情形配合工程計劃擬定,以期進一步了解 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民工集中辦法
  (1)各縣應依照動員民工辦法,先將各級幹部配備齊全,幷於限期前,將本縣應動員的民工,全部分別集中,舉行體格檢査,淘汰不合標準者。
  (2)各縣按名額把民工集中檢査編隊後,應造具名冊兩份,於報到時交該縣築路總隊部,縣築路總隊部以一份存査,以一份轉呈築路指揮部備査(包括大隊以下各級幹部和民石
  工)。
  (3)限期集中之日,由大隊部派員率領各隊民工至指定地點住紮,聽候分配工作,幷派員持冊向總隊部報到。
  (4)民工來程族費,在公路線六十華里以內者不發,超出六十華里者酌給一至二日的伙食,毎人每日以三市斤中熟米爲 限,回程旅費由民工自理。
  (5)民工因參加築路,其家屬生活確屬困難者,由各縣人民政府令各級農協會,分別予以適當照顧,使民工安心工作加 速完成任務。
  十四、醫藥及撫卹事項
  (1)各縣人民政府衛生院,應遵照川南衛生廳川南交通廳於五一年三月廿七日衛公字第一一九號聯合通報,關於宜塘公 路建立民工衛生工作辦法的指示辦理,井應儘先派醫生護 士到各該縣總隊部工作,儘量做到每民工五百名,須配備衛生工作人員一人,藥品由築路指揮部供給。民工如有傷 亡,由築路指揮部給予四百斤米的撫卹費,三百斤米的安埋費。
  (2)如各縣衛生院衛生人員不數分配時,得動員各縣地方醫務 工作者,輪流到路工作,必要時築路指揮部得酌給每人每 月二百市斤中熟米的津貼(伙食在內),有關醫務器具, 由醫務人員自行攜帶。
  十五、工程施工的標誌或樁號,民工不得擅自移動,如因移動發生工程錯誤時,應負責重做,不再給予方價。
  十六、民工到路開工後,應虛心接受工程人員的指導,照規定工程標 準工作,以免發生錯誤。
  十七、民工管理、敎育,由各縣築路總隊民管組負貴,工程方面由工務組負責。
  十八、民工工作競賽及獎懲辦法,由築路指揮部另訂之。
  十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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