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路留地的幾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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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22
颗粒名称: 關於公路留地的幾點規定
分类号: F540.3
页数: 2
页码: 128—12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三日发布关于公路留地的几点规定。
关键词: 川南区 公路留地

内容

一、我署曾根據西南交通部規定公路留地辦法,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以署交計字第三二八號通令各尊署、市、縣人民政府,在土改時國道沿綫應留土地三十公尺,省道沿線,應留土地二十五公尺,縣道沿線應留土地十五公尺。並由我署交通廳於一九五一年二月十日以交計字第三八九號公函,檢發我區現有及準備修築之國省縣道公路留地表,發給各專署、市、縣人民政府參考在卷。
  二、茲據瀘州、合江等縣,及各工務段先後反映:(1)各縣都有計劃將要修築的縣道,是否均於土改時,一齊留出定地。(2)照現在規定留地標準,較路基佔地要多,在公路未直接使用時,所留空地,是否可以耕種,請求解釋。(3)農民在路肩、側坡,仍繼續種植農作物,巖重損壞路基。(4)我區公路沿線多無道班房,道工多借住沿綫祠堂廟宇公地等。土改後,祠堂、廟宇、公地等皆爲農民所有,道班將無住宿之地,請求留出道班房等情。
  三、查以上情况皆屬全區性的問題,類似情形甚爲普遍,茲再綜合規定,並經我署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特作如下指示:
  (1)巳修成的公路從兩側側址,(路塹)頂線外留二公尺,如有天溝,在天溝外留一公尺,路基(路堤)坡脚外留三公尺,在此三種規定以內,所留空地,無論巳通車或正修築中,在未土改前,皆准原使用者暫時種植農作物,(側址及路肩絕對禁種)俱不得損壞路基坡脚或側坡。
  (2)凡土改並巳通車的公路留地,一律不准私人使用。
  (3)內樂公路(包括樂山至綿竹圃段,及樂山至西康交界處岩顏溝段)將於一九五二年提高爲四級國道,應照三十公尺的標準留地,以利工程的改進。
  (4)在未通車及尙未開始興工的公路線,在土改時,巳留出空地,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掌握,出租附近農民耕種,其收入除農民應得外,留作築路時應用,其巳修成的部份橋涵或路基,仍應保護,此部份不出租,也不准種植。
  (5)各縣擬修築而準備留地的路線,應報由各專署硏究;作出修築計劃,轉呈行署核准後,照署交計字第三二八號通令規定標準留出空地(國道三十公尺,省道二十五公尺,縣道十五公尺)
  (6)我區已成公路有若干地段邊坡被損,致坡脚寬度不够,留地劃線時,應會同各該地公路工務段,按邊外所需寬度計算明確,當衆標定。(7)鄕村人行石板道的養護,卽責由在公路邊種植農作物的農民分別養護。
  (8)凡有道班制存在的路線,(成渝公路、川滇東路、內樂公路、威遠礦區公路、樂岩公路、宜井公路、宜塘公路、成樂公路川南段、川鄂公路川南段等)應於沿線每隔十公里左右,提留十五人用的道班房五至七間,以沿線祠堂、廟宇、公產及沒收地主房屋爲限,其位置及面積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會同該公路所轄工務段協商决定,巳有道班房者,則不另留。
  (9)凡純粹交由羣衆養護的公路,(如富順鄧井關至隆昌的公路,資威公路,內威公路)則由該專署、市、縣交通幹部計劃組織愛路村 ,注意養護。
  (10)本辦法頒發後,凡以前所頒各種留地指示,有與此抵觸者,一律照本辦法辦理。
  四、附發「公路留地示意圖」一份,希卽遵照參考試行,如尙有疑義,可逕函我署交通廳解釋並將辦理情形隨時具報。
  (附圖從略—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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