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通行公路人力獸力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19
颗粒名称: 川南區通行公路人力獸力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U279.2
页数: 5
页码: 123—127
摘要: 川南区通行公路人力兽力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车辆管理

内容

一九五一年六月三十日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川南區境內通行公路人、獸力車之管理,在中央未頒 佈統一性管理規則之前,及現行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 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係根據川南實際情况;參照華東公路監理制度「 人獸力車輛管理」的精神擬定之。
  第三條 人獸力車分類如左:
  (甲)人力車輛
  1.手車:獨輪木質車,儎重最高一百五十公斤,車力
  一人。
  2.脚踏車:兩輪或三輪脚踏車,儎重至多1百公斤,車力一人。
  3.人力車:兩輪或三輪人力車,乘一至二人,車力一 人。
  4.小板車:兩輪板車,儎貨五百公斤,車力三人。
  5.大板車:兩輪或四輪板車,儎重一千二百公斤(兩輪) ;及一千五百公斤(四輪),車力五人。
  (乙)獸力車輛
  1.大車:用驢、馬、騾、牲畜拖拉之兩輪或四輪大車,儎重一千五百公斤。
  2.馬車:用驢、馬等牲畜拖拉之二輛或四輪乘客馬軍。 前項各種車輛,所有車輪,以儲氣輪胎或實質橡皮轮胎爲限,鐵輪車輛,禁止通行。
  第四條 人獸力車輛每日行駛里程,規定如左:
  1.手車每日二十五公里。
  2.小板車每日三十公里。
  3.大板車每日三十公里。
  4.大車每日三十公里。
  第五條 爲發展運輸起見,所有川南區境內貨運客運之人力獸力車輛予以統一劃分行駛以切需要。
  第二章 登記檢驗
  第六條 人獸力車輛登記檢驗,分初次檢験,年度檢驗,臨時檢驗三種。
  第七條 前條各項登記,應依左列規定,提出申請人證明文件:1.用個人名義申請者,應用本名,並提出個人合法證明文件。
  2.用機關團體名義申請者,應有其機關團體正式公文證明。
  3.用公司或商行名義申請者,應有其公司或商行之正式戮記。
  第八條 人獸力車輛申請登記時,應由車主塡具申請書一式四份 (以一份存査、一份存站、一份存監理所、一份報廳。)詳塡左列各項;並簽名蓋章於申請書內(附表):
  1.申請人姓名、籍貫、住址,如係機關團體公司商行者,應加具其名稱及所在地。
  2.車輛種類、車身裝置、及車輛類別及數量。
  3.使用性質(分載貨載客或自用公用及出租。)
  4.人力數或牲畜頭數。
  5.申請行駛路線。
  6.證明文件名稱及數量(審核後發還)。
  7.申請人家庭人口及經濟狀况。
  第九條 爲發展人力獸力車輛運輸效率,提高車主自覺性及消滅原有空頭運輸公司、行、號之中間剝削起見,凡經准予登記之民營獸力車暨大小板車車主應在平等互助之立場上組織聯營社(聯營社章程另訂之)。
  第十條 人力獸力車輛於初次行駛時,行駛期間更換年度時,行駛期內遇必要時,及報廢時,由所有人申請,由川南交通廳所屬管理機構檢驗。
  第十一條 凡巳受檢驗領有牌照之人力獸力車輛,行駛期間以本年度爲限,每屆一年度非經檢驗合脩另給牌照者,不得行 駛。年度檢驗時間,由川南交通廳佈吿週知。
  第十二條 人力獸力車輛之檢驗,應按時由川南交通廳先期通知各待驗車輛,分批集中於指定地點候臉。
  第十三條 人力獸力車輛,除手車及運貨運客人力車外,均應裝置
  刹車設備,以策安全。
  第十四條 人力獸力車輛,應行檢驗部份(包括下列各項
  (一)車輛部份
  1.車身之長寬與車輪之距離,丈量是否符合規定。
  2.車箱、車槓、軍軸、是否堅固。
  3.鋼絲、鋼圈、彈簧、車軸是否完好堅固。
  4.車輪是否損壊,其消磨程度是否巳建失去載重效力。
  5.牲畜視力與脚力是否良好。
  (二)設備部份
  1.防風、防雨設備,是否完備。
  2.護泥板與座位,是否完好淸潔。
  3.刹車設備是否完備。
  4.夜間行駛燈光設備,是否齊全。
  (三)核定部份
  1.儎重噸位之核定。
  2.儎客人數之核定。
  3.行駛路線之核定。
  第十五條 人力獸力車輛車身裝置長度不得逾四公尺五公寸,寬度不得逾一公尺四公寸。
  第三章 牌照
  第十六條 人力獸力車輛經登記查驗合格後一,由川南交通廳發給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十七條 人力獸力車輛牌照懸掛位置規定如左:
  1.手車釘於右邊車槓正中。
  2.脚踏車掛於陰洞(俗稱龍頭)正面。
  3.運客人力車釘於右邊護泥板前半段。
  4.運貨人力車、小板車、大板車、載貨獸力車,釘於車身右轅前方(卽車槓上)。
  5.運客馬車釘於車箱後正中處。上項車輛裝置車箱者,並須將號牌號碼加漆於車箱後正中。
  第十八條 凡係本區人力獸力車輛未領有川南交通廳製發之牌執照者,不得在川南區公路行駛,(在未檢験之車輛行經本區時,應持具工會、農協會之證明文件述明未檢驗原因。)
  他區車輛如須通行本區公路時,如屬臨時性的,可憑他區牌執照通行,若須長期行駛皆,在總檢驗期間仍須換照,但換照後仍通知其原檢驗機關。
  第十九條 人力獸力車輛牌照執照,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過戶變更
  第二十條 人力獸力車輛過戶,應由出讓人與受車人共同申請;並檢附當地工會或農協會之證明文件,得申請過戶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過戶登記,應檢送左列文件,以備審核。
  1.行車執照。
  2.工會或農協會證明文件。
  3.如係有關係者,應檢具共有人承認字樣。
  第二十二條 申請過戶登記,應塡具人力獸力車輛申請過戶書一式四份,由受讓雙方簽名蓋章,共同向川南交通廳所屬管理 機關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管理站,監理所根據所塡申請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1.審核所蓋印鑑與附帶證明文件。
  2.在行車執照上過戶登記欄詳細批註。
  3.過戶申請書內註明准予過戶,鈴用印章;並將第一聯發還原申請人,第二聯存站,第三聯送監理所,第四聯呈廳。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如車身、顏色、形狀、車輪種類、行駛路線,使用性質、牲畜頭數等,均塡具申請書四份,照前
  條辦理。
  第五章 補牌補照
  第二十五條 人力獸力車輛補牌補照事項如左:
  1.號牌遺失或損毀。
  2.行車執照遺失或損毀。
  3.號牌及行軍執照全部遺失或損毀。
  第二十六條 號牌執照遣失或損毀,其補領辦法如左:
  1.塡具人力獸力車輛補牌補照申請書一式四份,並簽名蓋章,向川南交通廳就近管理站申請,各管理站經核無異,應卽在補牌補照申請書登記員欄內簽章,轉報川南交通廳核定。
  2.繳還損毀牌照或行車執照(如係遺失,免繳,但應說明遺失原因)。
  3.檢具工會或農協會證明文件。
  4.保證人簽名蓋章(政府機關公車免保)・
  第二十七條 經川南交通廳根據所呈補牌補照申請晝,依左列規定辦
  理:
  1.査對原申請書紀錄相符,卽補發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
  2.在申請書內批註准予補發或換發,鈴用印章,將第一聯發還原申請人,第二聯送當地監理所存査,第三聯送經辦機關存査,第四聯存廳。
  第六章 報停報廢
  第二十八條 人力獸力車輛使用過久,損壞過巨,不能修理行駛或自行停駛以及經政府機關令其停駛時,其停駛期間以三個 月爲限,逾期卽註銷其登記,應塡具人力獸力車輛停廢 申請書一式四份,簽名蓋章,並檢附號牌及行审執照, 向本廳就近管理站,監理所申請辦理。第二十九條 經管理站、監理所根摭所呈停駛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或註銷。
  2.在停職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准予停駛或准予報廢,鈴用印章,將第一聯發還原申請人收執,第二聯存站,第三聯選監理所存査,第四聯呈廳。
  第三十條 停駛期滿恢復行駛時,應檢具人力獸力車輛停駛申請書第一聯向就近管理站申請註銷停駛登記,經核符合,卽 發還其原繳牌照,再由管理站將第一聯送交監理所,監 理所按月彙報交通廳。
  第七章 裝載行車
  第三十一條 人力獸力車輛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1.各種車輛,應按照行車執照上核定噸位或人數裝載, 絕對不許超過。
  2.運貨車輛不准載客,運客車輛不准載貨。
  3.運客車輛除規定座位外,其他部份絕對禁止載客。
  4.運貲車輛裝載貨物,其高度不得妨礙他車行車視線, 寬度不得超過其車寬度。
  5.裝載容易滲漏容易飛散有惡氣嗅味,及有危險性之貨物,應有嚴密封固,及適當之裝置。
  6.裝載危險性之物品,除前項規定外,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裝箱外面應貼以顯明之簽條,隨時注意。
  (二) 裝卸物品時,應特別謹愼,不使撞擊磨擦。
  (三)應停放於空曠場所,並須與其他車輛隔離。
  第三十二條 行車前應注意事項如左:
  1.行車執照及其法定證件,必須隨車輛帶齊全。
  2.軍輪、車槓、車軸、軍箱是否完好堅固。
  3.刹車部份,是否靈活完好。
  4.防風、防雨、燈光等設備之件,是否攜帶齊全。
  第三十三條 車輛應嚴格遵守靠右行駛,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在超越同一方向之前車時。
  2.在路右側停有車輛或其他障礙物時。
  3.在右側路面正在建築或修理時。
  4.在單行道行駛時。
  第三十四條 車輛在轉灣、上下坡道、橋樑、隧道、十字路口、鐵道交叉等處,不得停車超車,倘有損毀時,必須移至公路 以外地方修理。
  第三十五條 車輔行駛時,不得競駛或併駛,日落後並應燃點燈火。
  第三十六條 獸力車輛不得使用狂暴或病盲之牲畜。
  第三十七條 在天雨或其他路面整理情況下,大板車及運貨運客獸力車之行止,以及過渡時,應接受本廳管理站與渡口所之 指揮。
  第八章 違章取締
  第三八條 違犯下列之一者,第一次予以說服敎育,飭令改正,第二次予以警告;並在行車執照上批註違章事由,再行敎 育,第三次批註執照後,按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銀:
  1.行車執照未隨身攜帶者。
  2.行車時不靠右走,或競行、併行,或在狭道、橋樑、 〓道等地任意停放者。
  3.裝載不當配載重過量,堆置車貨妨礙交通者(責令改正超重貨物;並應卸下)。
  4.夜行不燃燈者,責令其點燃。
  5.不服從管理人員之指揮者。
  6.使用病盲狂暴牲畜者;並飭調換,
  7.車輛買賣或變更,不報請登記者,飭其辦理登記。
  8.塗改行車執照者,飭其換領。9.逾期未換領牌照,擅自行駛者,飭其換領。
  10應備刹車車輛而無刹車者;並飭迅予裝置。
  11侵入他線行駛者,阻止前行。
  12號牌及行車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補發者,飭其補領。
  13借用他車號牌或行車執照出借者亦同。
  14車輛因損毀或無意繼續行駛而匿不申請報停報廢者, 餅其補辦手繼。
  第三十九條 違犯下列各條之一者,應吊扣牌執照一月至三月之處分
  ;並負法律責任:
  1.車輛本身過失肇事,傷害他人牲畜財產者。
  2.因車輛之錯誤,以致使汽車肇事者。
  3.僞造號牌或行車執照,朦混行馳者。
  第四十條 違犯下列各項之一者,應吊銷其牌執照;並負法律責任:
  1.車輛本身過失業事,傷斃人命者。
  2.車輛肇事企圖逃避者。
  3.連續在一個月內肇事三次以上者。
  第四十一條 違犯下列各項之一者,加倍補繳養路費(自起點站至行駛終點站):
  1.越站或在兩站間行駛,企圖漏費者。
  2.借用他車養路費證者,或利用假證朦混者(出借者亦
  同)。
  3.按月繳費車輛逾期不繳者。
  4.塗改收據及養路費憑證者。
  第四十二條 凡車輛同時違犯各條之一款時,得予併罰,但在一次行程中已處罰者,不再處罰。
  第四十三條 車輛因行駛不愼,損壞公路上建築設備時,除負責任賠償外,得視損壞程度,予以吊銷牌執照之處罰,其情節 嚴重者,得向司法機關報吿究辦。
  第四十四條 各執行機關每月終將各項違章記錄,及所罰款項,彙報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彙塡統計月報呈西南交通部備 査・
  第九章 繳養渡費
  第四十五條 人力獸力車輛行駛川南區公路,均應照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西南交通部交計字第四八九三號通知核定之 「西南區公路養路費徵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十六條 凡人力獸力車通過渡口,均應依照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九日西南交通部交計宇第四五五六號通知核定之「西南區 公路渡口徵收過渡費規則」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呈請西南交通部核准後,由川南交通廳所屬各監理所、管理站執行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呈請核准公佈。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