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民營人獸力車運輸業暫行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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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08
颗粒名称: 川南區民營人獸力車運輸業暫行管理實施辦法
分类号: F503
页数: 3
页码: 121—123
摘要: 川南区民营人兽力车运输业暂行管理实施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运输业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川南區(以下簡稱本區)城鄕物資交流,配合經濟建設起見,所有本區內人獸力車輛運輸業之管理,在中央尙未頒布統一性之管理辦法前,遵照西南交通部頒佈之有關章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範圍內之民營人獸力車運輸業,應就近向川南交通廳(以下簡稱本廳),專署、縣、區、鄕,各級機關申請登記,由本廳統一核發營業執照,幷向當地工商機關領得商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三條 凡未領得營業執照之人獸力車運輸業,各地工商機關不予發給工商業執照。
  第四條 凡專爲自用,不對外營業之人獸力車,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 凡在本區範圍內各民營人獸力車之車主,應在平等互助之立場上聯合起來,照合作社之性質組織聯營社,聯合經營運輸業務,經本廳核准後,統一核發營業執照,幷定名爲『川南區民營人獸力車第( )聯營社」。
  第六條 每個聯營社之車輛,以最多不超過二百輛,最低不少於四十輛爲原則,在同一路線上准許兩個或兩個以上聯營 社,同時營運,鼓勵有限度的競爭,以促進業務上及技術上的改進。
  第七條 聯營社車輛之裝備,應採用「先進先出」制度,輪流派裝,以資公允,爲求各線經濟普遍發展起見,凡經營路
  一九五一年六月三十日頒發
  線較優之聯營社,有兼營業務較劣路綫之義務。
  第八條 各民營人獸力車運輸業,應遵照本聴規定之運偵計收運費,不得任意漲跌及操縱把持,以謀運輸業正當之發展 ,如認爲規定之運输價過高或過低時,得提成本資料, 送本廳審查調整之。
  第九條 車輛參加聯營社須由軍主自願;幷經半數以上社員之同意,俾在互願之原則下順利發展業務,但一車不能參加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聯營社,以避免投機取巧之不正當行爲。
  第十條 聯營社之負責人員,由全體社員大會以民主方式推選產生之,社內職工均應予以合理之薪給,社員入社時應繳「聯營基金」若干作爲開辦時週轉之用(數目由社員大會决定),退社時退還之,其經常業務上之開支,依照 「公攤公用」之原則,在每次營業收入內酌提若干作爲 「聯營經費」以利支付,所提成數,由社員大會决定, 最高不得超過,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結算兩次,如有虧損,由全體社員分攤之,如有盈餘,得按下列標準分配之:
  公益金10%(作爲各種捐獻之用)
  公積金10% (作爲職工傷亡及緊急救濟之用)
  福利金10% (作爲職工一切福利事業之用)
  獎金30%(按職工勤勞給獎以資鼓勵)
  其餘40%(按車輛行駛里程多寡分攤)
  第十一條 爲配合經濟政策,各線的物資與車輛,必要時得由本廳及各管理機關統一配運。
  第十二條 爲扶植民營人獸力車運輸業之發展,在業務上、技術上、及行車安全促進上,本廳應予一切可能的扶植和指導。
  第十三條 本廳對各個聯營社,在業務上、運價上、財務上、及會
  計上,有隨時考核之權。
  第三章 註冊發照
  第十四條 人獸力車運輸業申請登記註册時,應依照規定格式塡列下列各項:
  1.名稱(如原來有組織的卽塡原有組織的名稱,新組織者不塡。)
  2.地址。
  3.組織方式(如原來有組織的卽塡原有組織的方式,新組織者不塡)。
  4.負責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簡歷。
  5.社員名册。
  6.營業路綫。
  7.設備情况。
  8.聯營基金及淸册。
  9.車輛淸册。
  10營業項目及營業計劃。
  l1社章及預算。
  第十五條 民營人獸力軍運輸業巾請註營業執照後,應在一個月內開業,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限開業時,得說明理由申請展期,逾期仍不能開業,則吊銷其執照。
  第十六條 營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定爲一年,期滿後得申請重新換發。
  第十七條 經審査核准之聯營社,除由本廳發給營業執照外,並每車發給聯營證一枚,粘貼於號牌側面,以桐油塗抹,俾免損毀,(如有困難,可置於行車輛照內。)標明參加第( )聯營社,以資識別。
  第十八條 民營人獸力軍運職業申請登記註册發照時,應繳納工本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聯營社之一切變更(包括社址、負責人、車輛增減、裝置、行駛路綫、使用性質等等變更。)均應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車輛有參加或退出聯營社之自由,惟參加其他聯營社時 ,應呈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有效。
  第二十一條 人獸力車聯營社停業時,應先呈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 方爲有效,停業後應將營業執照及各車聯營證繳銷,不 料轉讓。
  第五章 稽查取締
  第二十二條 人獸力車運輸業,如有違反各項交逋規則及有關法令, 或設備不良,辦理不善,經主管機關指導,仍不改進者 ,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勒令停業若干日,或 銷營業執照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已參加聯營社領有聯營證之車輛,有違章事件發生,得按下列情節分別處理:
  1.聯營證不得故意損壞或塗改,經査覺,除責令照章換領外;並由其主管聯營社召集會議,予以檢討敎育。
  2.聯營證借與他車便用,「借」「用」雙方,均應受到 警告,並雙方作自我檢討,報請主管部門保證不再犯 錯誤。
  3.聯營證遺失或損毀至不能辨認而不申請換領者,經發覺後,責令立卽換領,並予以批評敎育。
  4.偽造聯營證者,吊銷行車執照,並送法院以僞造文書起訴(僞造執照號牌者同)。
  第二十四條 聯營社及其負責人違章事項及處罰辦法如左:
  1.不遵重社員意見,或未澈底遵守各項交通規則者警告,並另選負責人。
  2.各項變更不報者,予以檢討敎育或警告,必要時得由其主管部門召開檢討會,進行廣泛的改造敎育。
  3.僞造賬目或賬目不淸,予以檢討反省,並飭更正補報 ,其情節重大者,送司法機關究辦。
  4.有封建把持操縱剝削行爲者,視其情節之輕重吊扣或吊銷營業執照,或送司法機關究辦。
  第二十五條 車輛應由其主管聯營社辦理數車輛環保,或全社車輛連
  環保,以建立負責運輸之信用。
  第二十六條 聯營社之稽査取締,由本廳及各管理機關執行,必要時 得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呈奉西南交通部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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