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地沒收鹽業井灶應交由當地鹽務管理機關接管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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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007
颗粒名称: 關於各地沒收鹽業井灶應交由當地鹽務管理機關接管的通令
分类号: F407.82
页数: 1
页码: 11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发布关于各地没收盐业井灶应交由当地盐务管理机关接管的通令。
关键词: 川南区 盐业管理

内容

據川南鹽務管理局聯產字第一五三六號呈略謂:五通橋分局轉報,仁壽壩井樹成灶主高沛成逃跑,仁壽縣人民政府沒收該灶產權交由高家鄕農協愈接辦,致影響灶鹽生產.,請轉令各地人民政府凡屬沒收鹽業生產之井灶視汲產業,一律應交由當地鹽霧管理機關接管等語。
  查目前我區巳開始實行土改,此類事件今後可能繼有發生,爲統一鹽灶管理,並劃一事權起見,今後凡屬沒收鹽業井灶産權,均交由當地鹽務管理機關接管,卽希遵照辦理。
  關於川南區獸力車運價的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廳一七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發佈
  一、査川南區獸力車運價,我廳曾以交機字一一九一號通知統一試行在案:
  二、現因輪胎及養路費略有變動,茲再根據目前情况,另列成本計算表一份,希遵照試行,前發之成本表卽行作廢。
  三、嗣后物價變動,可根據物價情形,照表內規定內容,自行計劃報査。
  四、前發之成本表內,漏列停修五日之計算公式一則,特爲說明,希卽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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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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