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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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97
颗粒名称: 第十二條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川南区行商登记管理修正办法第十二条。
关键词: 川南区 工商管理 登记管理

内容

第十二條行商領得證明書後,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借、出讓、塗改,頂替、違則依法究辦,如有損失或遣失除登報或公吿聲明作廢外,並覓舖保證明呈請補發。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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