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行商登記管理修正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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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85
颗粒名称: 川南區行商登記管理修正辦法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川南区行商登记管理修正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工商管理 登记管理

内容

第一條 爲溝通物資交流,活躍城鄕經濟,保證正當行商之利益 ,引導行商向正規工商業發展,並防止投機取巧,便於 指導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有固定住址而無固定營業場所,經常往來埠際之流動 性的販運商均稱行商,凡行商應於開業前廿天,塡具申 請登記表,保證書及公安局戸口登記證明書,向當地工 商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核後,發給行商證明書,再持證明書,向稅務機關領取行商運銷手册後始得營業, 但分佈鄉間者暫緩進行登記。
  第三條 行商之登記,以經理人住在的市縣主管機關及區政府爲審核機關,其資本龐大業務渉及或影響及於川南全區者 ,各縣應報由專署轉報川南商業廳核准,市應直報商業廳核准。
  第四條 行商申請登記表應塡明下列各項:
  一、經理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
  二、職業
  三、購銷品類
  四、資本額
  五、資本來源
  六、經營業務
  七、獨資或合夥
  八、出資人姓名住址
  九、保證人(保證商店必須繳驗當地工商機關發給之營業證)
  第五條 行商因業務需要如停業或遷移地址,増減資本,均應在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將原證明書繳還,經批准發 給新證明書後始得生效。
  第六條 申請登記之行商購銷之品類,其價格總値若超過其登記資本及盈利之總額時,應向當地工商機關說明理由後, 可不受本條限制。
  第七條 行商業務圍範允許自由選擇,爲促其正當經營發展,申請最多以三業爲限,但同一地區內花紗、油、糖、糧、布只准購置一種,不得有販賣違禁物品及有走私漏稅行 爲。
  第八條 行商採購貨物須遵守各地市場管理規則,幷不得就當地市場買進賣出,更不怪莫賣套賣及買空賣空,捞機取巧 ,擾亂市場等不法行爲。
  第九條 爲了使行商在經營上的便利,凡持有行商澄明書,在本區任何地區之城鄉市場採購貨物時,毋須另外證明,均可自由交易,如往他區營業時,可向當地工商主管機關請發證明,並須服從他區工商管理之法令及交易市埸之規則。
  第十條 行商申請登記時,須取具舖保,保證人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保證被保人確係經營正當的工商業,確能遵守人民政府的工商法令,及所塡之登記表並無不確實之處。
  二、保證被保人不隱匿漏稅。
  三、保證被保人不作不法之經營貿易。
  四、保證人之資產不得少於被保證人之資金。
  五、保證人退保應俟被保人另行覓得保證後責任方得消失。
  第十一條 行商不得兼營經紀人之業務。
  第十二條 行商領得證明書後,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借、出讓、塗改,頂替、違則依法究辦,如有損失或遣失除登報或公吿聲明作廢外,並覓舖保證明呈請補發。
  第十三條 行商領得證明書後,自核發之日算起在兩月內不發生交易行爲者,卽以放棄經營論,撤回其證明書。
  第十四條 行商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時間爲半年,過期作廢,各地工商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査之,如到達失效期間,仍繼績經營行商業務者,應重新申請登記換發新證明書。
  第十五條 行商證明書,由商業廳規定式樣由各專署、市、縣工商
  主管機關統一製發,並應收工本資。
  第十六條 城市勞動人民或鄕村中之農民及肩挑小販,販運自己所 產之少數農工業品(其償値一次不超過當地米糧三老石 以上之價値),在市場交易者,不得視同行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凡無行商證明書之行商,稅務機關得拒絕其納稅手繼。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敎育、報吿, 吊銷證明書或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吿之日起施行。
  附行商證明書式樣
  川南區 人民政府工商局(科)行商證明畫
  茲有本 商人 申請行商登記經我局(科)
  審査合格特此給予證明
  姓名 資本額
  年齡 獨資或合夥
  籍貫
  性別 經營業務
  住址 購銷品類
  右給 執存
  工商局(科)
  註:此證於撤銷行商登記時必須繳還
  行商證字 號
  公元一九五 年 月 日
  寬——12厘米
  說明:行商證明書用磅紙印成貼在外壳上外壳用藍布做成如銀行之存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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