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加工訂貨管理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63
颗粒名称: 川南區加工訂貨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F406;F253
页数: 2
页码: 112—113
摘要: 川南区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川南区 加工管理 订货管理

内容

第一條 發展有利於國計民生之公私營企業,加强各地加工, 訂貨的領導與管理,進一步改善公私關係,調整工商業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區範圍內之加工,訂貨事宜,(外區來本區加工 定貨者同)不論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企業政府機關 、合作社、部隊、團體,一律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加工,係指一方把一定量的原料,或半成品套託他方,按照雙方議定之規格數量等,加工製造成品,或半成品。
  本辦法所號之訂貨,係指一方按照雙方議定之規格數量等,向他方預定貨品
  第四條 凡加工訂貨,都須遵照一定的手繼,簽訂合同,依作根
  據,以便利行政領導與管理。
  第五條 加工訂貨之委託機關,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申報所需各種物品之規格及數费,並該儘量爭取事先作出分期預定的計劃,由工商行政部門介紹至可靠之廠商承製,(如需保密者,呈經當地財委批准後,不在此限,但 須把加工或訂貨之貨品、規格、數量、具文呈報商業廳備查)。
  第六條 各公私營工廠,要求承包加工訂貨者,必須將其生產能力生產設備,及生產計劃等,按期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 ,具實報吿,以資統籌兼顧,合理分配。
  第七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私營,或公私合營廠商,須取得妥實舖保,保證人應担促其全部法律責任。
  第八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原則上以本身之生產能力爲限(然因特殊需要,並具備足够條件者,經工商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不受此限(各單位所需加工訂貨,當地不能承製,或生產能力不及者,應逐級上報,以資在可能範圍內,於全區統一調度,適當分配。
  第九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一般不得發生轉包情事,部份零件,或成品,半成品,必須轉包者,經工商行政部門和委託機關同意後,可不受此限。
  第十條 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在未完成任務前,不得另再接受足以影響完成該項任務的其他委託工作。
  第十一條 加工訂貨成本,與其合法利潤,應根據當地一般工廠,在合理經營條件下的中等標準計算,由工商行政部門召 集委託機關,及承製廠商,會同總工會,工商聯及同業公會等有關部門,洽商决定。
  第十二條 凡屬加工,原則上不能預付款項,確因承製廠商,資金 不敷週轉,而致不能生產,並持有一定之物資保證,經調査屬實者,可以預付款項,加工訂貨,涉及有關貨弊管理之一切問題,應由人民銀行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遇有特殊情况,需加補充、修改或廢除者 ,須通過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核准,如一方所執之更改條件,有损及對方權益時,對方得提出補償要求,進行協
  商,協商不成,由工商行政部門裁决之。
  第十四條 合同旣經訂定,變方卽應恪遵執行,如任何一方有違反 合同之情事發生時,對方得提出按照合同規定之處罰與賠償辦法機理,必要時,送法院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 凡信用昭著,出品精良,成木低廉之廠商,各級工商行政部門在介紹加工訂貨時,應給予優先權,以資鼓勤。
  第十六條 凡接受加工訂貨之廠商,能切實履行合同,並能超出規格,提髙品質,完成任務,或再超額完成任務者,各地 工商行政部門,除應予表揚外,並得在自願的原則下,責成委託機關,給以物資獎勵,頒發獎勵金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之政策掌握機關,爲各級工商行政部門,具體執 行機關,爲各地加工訂貨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佈後,若各地前有單獨頒佈之加工訂貨管理辦法,一律無效,但可遵照本辦法各項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况,(根據商業廳商政字二二六號,關於加工訂貨 工作的指示)擬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川南行署商業廳,如有未盡善 事項,可按級反映硏究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己呈請川南財委批准,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