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契稅工本費列爲鄉鎭收入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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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46
颗粒名称: 關於契稅工本費列爲鄉鎭收入的通令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97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发布关于契税工本费列为乡镇收入的通令。
关键词: 川南区 契税乡镇收入

内容

奉西南財政部財農(51)字第一〇九一號指示轉該部財農(51)字第八二八號通知:「契税工本印刷費用,由地方糧內墊付,其收回工本費,可按實際成本酌量增加征收,列爲鄉鎭財政收入」。等情査我區契税工木費徴收數目前已明令規定,所有契税工本收入,自應遵照西南指示劃歸鄕鎭收入,繳解地方分金庫,如本年一,二月份已繳入中央金庫者,應卽辦理收入退還手績,轉納地方庫爲要。
  關於鎭場中房屋是否屬城市或鄉村範圍由各專、市劃分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六日發佈
  本署三月十二日以署財農字第四八號通令今年改造地區,應立卽停止鄕村契稅工作,並指示今後應將該項工作全部轉入城市。各地執行以來,曾發生如下一些問題:
  一、鄕鎭房屋是否准予繼續買賣及徵稅。
  二、郷鎭街房地產是否將隨土改而分配或不分配,對已發生交易之新約,是否予以投稅。
  以上問題,實質上是鎭埸房屋最否屬農村或是屬城市範圍的問題,如把範圍明確割分後,即是否准予買賣和徵稅或土改是否分配等問題亦自隨之確定,據西南財政部財農(50)字第一〇七一號指示:「凡較大之市鎭,可按城市辦理,較小之鎭集,仍按鄕村處理。」但此「較大」 與「較小」之區別,全區一時尙難統一劃分,各專署、市府可按實際情况,本此原則負責掌握和劃分之。希卽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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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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