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商業税附加征收憑證的幾項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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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42
颗粒名称: 關於工商業税附加征收憑證的幾項規定
分类号: F231.3
页数: 1
页码: 95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川南分行川南人民行政公署税务局财政厅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七日发布关于工商业税附加征收凭证的几项规定。
关键词: 川南区 附加税 凭证管理

内容

査工商業稅附加前經署財鄉字第六一號通令各地區自本年四月份起開始執行在案、茲將有關工商業稅附加征收憑證及印刷開支分別規定如下:
  (一)征收附加其征收憑證、如係納稅人直接繳解國庫者、爲滅少財政上開支起見,可在稅款憑證上加印「代征附加稅百分之十五」等字樣、但應將正稅額與附加稅額分別寫出、由當地人民銀行將工商業收入正稅記入中央金庫同時將附加計算出當日實收附加總數、代塡鄉鎭金庫繳款書送交赏地稅務局加印信後繳庫,以存根及收據聯交稅務局通知聯留作鄕鎭金庫傳票附件,報査聯附收入統計表送當地財政科(局)作爲記賬憑證,(繳款書繳款人欄塡稅務局,收入機關關塡財政科(局)。
  (二)如無銀行地區,由稅局自行征收代繳入庫部分,需分別塡具繳款書一次逕交銀行繳款(繳款書式樣與中央稅繳款書同,但需加蓋附加等字樣,以資識別),征收附加憑證可另印製,(其式樣各地稅務局與縣市財政科(局)商同擬定)以上印刷費統由各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銷。
  (三)該項附收加入系統,係縣市財政科(局)委託縣市稅局代辦性質,故收解報吿程序,縣市稅局逕報縣市財政科(局),稅局系統不必垂直上報。
  (四)縣市財政科(局)接稅局報吿後,分別登録入賬,並連向本身經辦之收入,逕向金庫對賬,其對賬辦法按照財會聯字第一六二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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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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