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收工商規費的幾項修正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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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41
颗粒名称: 關於征收工商規費的幾項修正補充規定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94—95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发布关于征收工商规费的几项修正补充规定。
关键词: 川南区 登记费

内容

一、査各項規費之征收前以署財鄕字第一八九號通令各地執行在案;其中關於工商規費之工商登記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已有統一規定,特參照修正如下:(1)設立及增資的登記費,按資本額或所增資本額毎二千元繳納一元,如應繳登記費在二萬元以下者,仍應繳納二萬元。
  (2)其他各項登記費,每件二萬元。
  (3)遺失證照申請補領證照費,每件三萬元,由市縣工商行政機關核收,其屬於公司部份,由該機關隨文解繳中央私營企業局。市縣工商行政機關因登記所製訂發給工商業戶塡用的書表得酌收成本費。
  二、茲規定因登記所製訂發給工商業戶塡用的書表(如申請書等),按每份一千元收費。
  三、同一工商業戶需同時在工商行政機關及其他主管行政機關登記領取證照者,可按規定從最高標準一次由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收取登記費發給登記證;另一主管部門發給登記證時,僅收證照工本費,免收登記費,以免因重複而增加工商業戶額外負担,但從件征收之開業執照及許可證收費不在此限。
  以上希卽査照執行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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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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