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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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09
颗粒名称: 第十四條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88
摘要: 川南区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关键词: 川南区 屠宰税 税收管理

内容

第十四條 違章違法事項其處分如左:
  (一)不依規定申請登記者,處以三十萬元以下之罰
  金。
  (二)私宰牲畜及私運私售肉類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金。
  (三)應造屠宰稅完稅證及驗戳塗改完稅證,或使用過期完稅證,有完稅證無驗戮,有驗戳無完稅證或證戳模糊難以辨認者除追繳應納稅額外,得視情節之輕重,應以應納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金或送人民法院處理。
  (四)凡將禁宰牲畜調換宰殺或故意造成殘廢朦混屠宰者,照當地省市人民政府訂定之保護及屠宰許可辦法處理,其情節重大者送人民法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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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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