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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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905
颗粒名称: 第十條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87—88
摘要: 川南区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第十条。
关键词: 川南区 屠宰税 税收管理

内容

第十條屠宰稅完稅證應寫明牲畜種類,重量價格,有效日期,應納稅額,塡發機關,年月日等,其塡發辦法如左:
  (一)屠宰姓畜一頭,塡發屠宰稅完稅證一張,不得數頭一張,自食有餘出售鮮肉按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屠宰稅完稅證當日有效。
  (三)猪之鮮肉外運銷售,應在屠宰稅完稅證上註明運銷地點必須票肉同行,肉量不得超於半邊。
  (四)屠宰稅完稅證應塡寫淸楚,不得模糊不淸。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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