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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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99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
页码: 87
摘要: 川南区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第四条。
关键词: 川南区 屠宰税 税收管理

内容

第四條耕畜、運輸畜、種畜、乳畜、胎畜、幼畜、病畜、及死畜等,除左列情形外,一律不得宰殺。
  (一)老弱殘廢,不堪使用之牲畜經村以上人民政府證明者。
  (二)重傷或無傳染病之牲畜經當地衛生機關證明不能醫治而能食用者。
  (三)製造血淸痘苗等藥品之試驗硏究機關所用姓畜,經本機關證明者。
  (四)伊斯蘭敎三大節日在淸眞寺屠宰之牲畜經該寺證明者。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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