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各級稅務局査報物價暫行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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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94
颗粒名称: 川南區各級稅務局査報物價暫行制度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
页码: 86
摘要: 川南区各级税务局查报物价暂行制度。
关键词: 川南区 税务局 物价管理

内容

1.應稅貨品物價的調査,各局應指派熟悉市埸情况及政治水平較好的幹部負責辦理,其負責人員姓名須呈報我局核備(已報者不再報,如原承辦人不合上項要求應調整另報)
  2.査報之物價,應保證準確及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或少報。
  3.領導幹部應負責抽査所報物價是否正確實在。
  4.査報物價人員應隨時負責檢査該縣適用稅額有無過高過低情事。
  5.報物價除向交易市場切實了解外,並應與當地有關公營企業部門密取聯系以硏究所査得之批價是否確實。
  6.物價應逐日調查登記,每五日依規定表式向我局及專局呈報一次(每月六次)。
  7.五日表報均限每次未尾日午前快郵寄出(每月之五、十、十五、廿、廿五、卅日如月大最末一次卽爲卅一日)
  8.裝寄五日表報之信封上應註明「報價」字樣,我局根據郵戳日期放查其是否準時。
  9.主要應稅貨品產地局物價漲落違到規定幅度10%時,應立即電報評價機關,我局掌握之主要課稅貨品之定期電報仍照稅字第二二五五號代電規定辦理。
  10爲節省人力物力,主要應稅貨品五日批價調交登記表與其他應稅貨物五日批價調査登記表合併辦理。
  11表報所列之應稅貨物品名,應依照施行細則第五條附表規定之名稱及順序塡列不得任意變史(應税貨物如有其他商業習慣名稱可於備註欄內註明)
  12報表之備註欄內應註明該縣(市)之米價。
  13每旬之市場動態,由査報物價人員作成簡短扼要之報吿,層報我局。
  14局於每月終了根據以上各點,檢査各報價局執行情况,分別優劣予以通報表揚或批評。
  15所報物價脫離實際或漲落達到規定幅度(主要應稅貨品產地局)不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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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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