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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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7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其他事項
分类号: F233
页数: 2
页码: 79—80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度夏征农业税会计制度第六章其他事项。
关键词: 川南区 农业税 会计制度

内容

(一)各徵收站均爲臨時機構,徵收人員對縣(市)財政科(局)負責,受當地區政府監督,糧庫金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領導的工作人員,分別對糧庫金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負責。
  (二)實物庫由財糧雙方組成,財政人員記賬並報吿,糧庫人員負責 保管並對財政科負責,對實物收支仍應作備査登記。(三) 各徵收站所收農業稅以屬本區政府者爲原則其經主管徵收機關 指定兼收屬於兩區以上之農業稅者,該徵收站的賬表及向糧庫金庫實物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取得的解繳憑證,應以區爲單
  位,每區各一份,以便分送各該區政府核轉上級,但納稅戶土地分散在兩縣以上者,其完稅地點,應依稅額所屬縣份爲準, 不得任其易地交納。
  (四)夏微中應用的各項單據應加蓋「一九五一年夏徵」戳記,以便與秋徵識別。
  (五)納稅戶交糧後由徵收人員塡給臨時收據,俟秋徵時,再換發正 式農業稅收據。
  (六)凡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徵的實物,其實物收據上除註明折米數( 依規定比率計列」外並須註明折款數(依原品收購牌價計列)
  (七)實物變價在一切會計憑證上和賬表上的折米辦法不論是與貿易公司聯合徵收的,或徵收機關自徵後,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變價的,均自作價時起至收款解庫爲止,一律以原折徵的米數爲準,無須計算折損折益。
  (八)各縣實物庫的倉耗,以及因不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應取具證明 ,逐級報經西南財政部核准後始能註賬報銷。
  (九)依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時,應另塡給逃稅加罰收據,作爲其他收入列報,不得與農業稅收入相混。
  (十)各項會計報表及重要憑證,均須由各機關首長及財會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
  (十一)各項原始憑證以隨會計報表逐級送省爲原則,如須由專署代審代存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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