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夏征農業稅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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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68
颗粒名称: 附:川南區一九五一年度夏征農業稅會計制度
分类号: F233
页数: 6
页码: 76—81
摘要: 川南区一九五一年度夏征农业税会计制度。
关键词: 川南区 农业税 会计制度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一、本制度根據「西南區一九五〇年度秋徴農業稅省專縣級會計制度 」及「西南區一九五〇年度秋徵農業稅縣市以下收解及會計報吿辦法」兩項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况制定之。
  二、根擄「一九五一年度各級政府統一會計制度未奉頒定前西南區暫行處理辦法」之規定,五一年農業稅應單獨設賬編表,不得與他 項收入及四九年度與五〇年度公糧尾欠(屬於鄕鎭財政部份賬目
  相混淆,但五〇年中央公糧結轉部份可合併記賬。
  三、本年度基本上採用付收記賬法,以付爲借,以收爲貸,但如事實需要,亦可改用借貸記脹法。
  四、本制度及以六六米爲記賬本位,以市斤爲記脹單位,斤以下七兩捨八兩入,其他糧食實物及人民幣的數量,另設補助賬登記之。
  五、上級對下級會計事項所作之統制記錄,依下級報表到達時期爲基礎,省專市級並應設補助賬登記收入解庫分月數字,各級報表均根據賬面數字產生。
  第二章 公糧收解手續
  (甲)糧食之收解
  一、各縣市財政科局會同縣市糧庫,按實際需要,予適當地點分別設 立糧食徴收站,其工作人員之職權劃分如左:
  (1)關於入庫保管調運事宜,由糧庫所派人員負責。
  (2)關於徵糧後塡發收據事宜,由徵收機關所派人員負責。
  二、各區政府應斟酌情況,以村爲單位佈置交糧次序及日期,由村組長及農協會代表,率領納稅戶到指定糧食徼收站,集體交糧,防止納稅戸錯站交糧,以便掌握任務。
  三、納稅戶交糧時,應先呈驗徵收通知單,由糧庫人員秤收糧食後,發給納稅戶號牌(由各徴收站自製,同時塡具兩聯收糧單,一聯存査,一聯由糧庫人員逕送本站徵收人員。
  四、徵收人員根據收糧單塡發兩聯臨時收據,以存根聯存査,將收據 聯憑號牌塡給納稅戶。
  五、微收人員每晚彙齊收糧單,向本站糧庫人員核算後,換用糧秣入庫書的正副收據聯,此項糧秣入庫書由糧食部門統一印製,並應加蓋公私印章。
  六、徴收人員應將糧秣入庫書副收據聯留站備査,正收據聯逐日送區政府彙轉縣市財政科局,作爲解庫證。
  七、縣市財政科局於每旬末日向縣市糧庫結算一次,並換取總的糧秣入庫書上報,專署財政科收到縣的糧秣入庫書後,亦應按旬向專區糧庫局結算,並換總入庫畫上報,但不同月份的應分別辦理,以便登記劃期數字。
  八、納稅戶以小麥良種抵交公糧時,由縣市建設科局派員負責收儲,設站徴收辦法與前述相同,惟建設人員每晚應塡給徴收人員以借 糧證正副收據聯,縣市建設科局每旬末日應換給縣市財政科局以總的借糧證,專署建設科亦應按旬換給專署財政科以總的借糧證 ,憑以解上抵任務。
  (乙)實物之收解
  九、折徴實物比照,徵收糧食手續辦理,由貿易財政兩方聯会設立實物徴收站,貿易公司人員驗收保管,徴收人員向納稅戶塡發臨時收據,貿易公司人員與徵收人員間的手續,以兩聯收物單爲憑, 每晚由徵收人員彙齊收物單,向貿易公司人員換取蓋有公私印章 的實物收據,正副收據兩聯。
  十、各縣市自行設站折徴實物者,應由糧庫指定保管人員向財政科局負責,其徵收手續比照前條辦理,每晚由保管人員彙總塡具兩聯實物入庫書,以存根聯存查,憑收物單將收據聯換交徵收人員。
  十一、徵收人員應將實物收據或實物入庫書收據聯,逐日送區政府彙轉,縣市財政科局每旬除彙齊實物收據向縣市貿易公司結算,收款解金庫外,並換塡總的實物入庫書上報,專署財政科亦同樣辦理。
  十二、各縣市實物倉庫憑上級命令,將庫存實物撥付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或奉令自行變價時,應將取得的收據或價款,解送縣市財 政科局處理。
  (丙)人民弊之收解
  十三、凡征收機關派員駐金庫,或金庫派昌駐征收站聯合辦理征收彙務者,比照糧食征收手續辦理,由金庫人員收就,征收人員向納税戸塡發臨時收據,金庫人員與征收人員間的手續,以兩聯收款 單爲憑,每晚由征收人員彙總塡五聯檄款書,附同收款單送交金 庫人員簽章後,取回收據聯,逐日送區政府彙轉縣市財政科局作爲解庫憑證。
  十四、各站金庫人員將繳款書回執聯逐日送支庫,隨收入統計表彙轉縣市財政科局,憑以逐級上報至省。
  第三章 會計科目
  一、總分類賬會計科目分爲收方餘額,及付方餘額兩類,各級一律適 用。
  二、收方餘額總分類賬科目如下:(1 )公糧夏徴:爲便於核計夏征收入數額以農業稅收入之項爲科目:凡現糧收入,折款收入,折實收入,均列本科目, 征起數記入收方,冲轉數計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其征公糧收入總額。
  (2)其他收入:凡農業稅逃稅加罰之收入及盤倉盈溢,列本科目,收入數計入收方,冲轉數計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 逃稅加罰收入及盤倉盈溢總觀。
  (3)實物變價:爲使意義明確以兌换收入之項爲科目,凡與貿 易公司聯合折收實物,及征收機關自征實物的變價,均列 本科目,變價數記入收方,冲轉數計入付方,其收方餘額表示公糧折征實物變價總額。
  (4)上年結轉,凡上年度庫存實物及暫付各項結轉本年度時,記入本科目,結轉數記入收方,冲轉數記入付方,其收方 餘額表示上年結轉總額。
  三、付方餘額總分類賬科目如下:
  (1)庫存實物:凡征收機關所設實物庫之實物收付數字列入本科目。入庫實物數記入付方,自實物庫提出的實物數記入 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庫存實物總額。
  (2)解庫數:凡現糧現款繳入糧庫,金庫數字均列本科目,入 庫數記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解庫總 額。
  (3)解上數:凡以建設科局借糧證,及慮存實物解送上級,成以貿易公司收據及其他實物變價的收據解送上級收款之數 字,均列本科目,解上數冲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解上數總額。
  (4)暫付各項:凡將糧食實物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尙未收回或未收到價款時,均作暫付,列本科目,暫付數記入付方,收到數記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暫付款糧總額。
  (5)撥售公糧:凡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征的實物,或自實物庫撥交貿易公司及其他機關變價的實物,均列本科目,發售數
  記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撥出變價實物總額。
  (8)實物損耗:凡庫存實物的損耗列本科目,奉准註銷的損耗記入付方,冲轉數記入收方,其付方餘額,表示實物損耗總額。
  四、本制度不設明細會計科目。
  第四章 原始憑證及賬表
  (1)原始憑證:
  1.農業稅征收通知單(格式一)通知存根兩聯,征收部門應用。
  2.農業稅臨時收據(格式二)收據存根兩聯征收部門應用。
  3.農業稅收據(格式三)收據存根二聯,征收部門應用。
  4.農業稅逃稅加罰收據(格式四)收據存根兩聯,徵收部門應用。
  5.收糧(款物)單(格式五)通知存根兩聯,徵收站保管人員應用。
  6.借糧證(格式六)正副收據報査存根四聯,建設部門應用。
  7.實物收據(格式七)正副收據報査存根四聯,貿易公司應用。
  8.實物入庫書(格式八)收據存根兩聯,實物庫應用。
  9.雑秣入庫書(四聯)糧庫應用。
  10繳款書(五聯)徵收部門應用。
  (二)記賬憑證及賬簿(縣市以上適用)。
  1.轉眼傳票(格式九)根據原始憑證編製,作爲編製傳票彙總表及登記明細賬唯一的記賬憑證。
  2.傳票彙總表(格式十)逐日根據傳票編製一式二份,一份作傳票封面,一份代替日記賬。
  3.總分類賬(格式十一)各科目之彙總記目錄,依科分戶,根據傳票彙總表逐日登記。4.(甲式)明細分類脹(格式十二)適用於「庫存實物」「實物變值」「解上數」「暫付各項」四科目,按機關別分戶, 再按原品分類記載。
  5.(乙式)明細分類賬(格式十三)適用於「公糧夏徴」「其他收入」「上年結轉」「解庫教」「撥售公糧」「實物損耗 」至科目按機關別分戶,按品類別令欄記載。
  6.實物分類賬(格式十四)實物庫說置,依實物品類分戶能載。
  7.農業稅收入劃期登記簿(格式十五)省專市級設置,根據下級報表及憑證,將公糧夏徴及其他收入數字,依解庫日期分 月登記。
  一(三)會計報表
  1.農業税收解日報表(格式十六)區政府及徴收站應用。
  2.總脹科目彙總旬報表(格式十七)省專市縣級通用。
  3.原品收付總額明細旬報表(格式十八)省專市縣級通用。
  4.實物變價旬報後(格式十九)省專市縣實物庫應用。
  5.農業稅收入月報表(格式二十)省専市級應用。
  6.實物收支月報表(格式二十一)各實物庫應用。
  (格式二十一種從略——編者)
  第五章 會計記錄及報吿程序
  (一)各區政府及徵收站關於一九五一年夏徵的會計記録,一律實行以報表代替賬簿的辦法,至於憑證賬表的計算本位均以六米爲標準。
  (二)各徵收站的徴收人員,應依下列程序編送收解日報表。
  1.收解日報表的徵收數,於每天根據收糧(款物)單塡發臨時收據時,應卽逐筆登入。
  2.收解日報表的解繳數,根據糧秣入庫書、繳款書、實物入庫書、實物收據及借糧等收據聯登記之。
  3.收解日報表應以複寫方式,同時登記三份,每晩總結後,由
  徴收站留存一份代替日記眼,其餘二份檢同各項憑證送區政府分別存轉。
  (三)區政府将各徵收站送來之收解日報表審査後抽存一份,根據每日報到數字,不必全部等齊,卽於當晚彙編本區收解日報表( 格式與徴收站日報表同)二份,一份自存代替日記賬,一份連同徵收站收解日報表及憑證,於次日送縣(市)財政(局。)
  (四)各縣(市)財政科(局)每日將各區送到的收解日報表審核無 誤後,作爲原始憑證,編製傳票,記入賬簿,根據賬簿記載, 每旬編製總賬科目彙總旬報表及原品收付總額明細旬報表各三 份,以二份連同各項憑證,於旬後三日內送上級財政機關。( 市財政局幷應比照專署辦法,編報劃期月報表)
  (五)各専署財政科將收到的各縣旬報表審核無誤後據以編製傳票, 按報到基礎作統制記錄,並依收入(農業稅及其他收入)解繳時間,分月作劃期登記。
  (六)各專署財政科根據賬面數字,按旬編製總賬科目彙總旬報表及原品收付總額明細旬報表各二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一份連同縣級報表及憑證於旬後三日內送川南財政廳,又根據登記簿數字,按月編製農業稅收入月報表,於月後七日内送川南財政廳。
  (七)川南財政廳記賬和報吿辦法,與各專署相同。
  (八)各縣(市)實物倉庫應設置實物分類賬,依據收物單及上級撥付憑證登記之,並按旬編製變價旬報表按月編製收支月報表分別上報。
  第六章  其他事項
  (一)各徵收站均爲臨時機構,徵收人員對縣(市)財政科(局)負責,受當地區政府監督,糧庫金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領導的工作人員,分別對糧庫金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負責。
  (二)實物庫由財糧雙方組成,財政人員記賬並報吿,糧庫人員負責 保管並對財政科負責,對實物收支仍應作備査登記。(三) 各徵收站所收農業稅以屬本區政府者爲原則其經主管徵收機關 指定兼收屬於兩區以上之農業稅者,該徵收站的賬表及向糧庫金庫實物庫貿易公司及建設部門取得的解繳憑證,應以區爲單
  位,每區各一份,以便分送各該區政府核轉上級,但納稅戶土地分散在兩縣以上者,其完稅地點,應依稅額所屬縣份爲準, 不得任其易地交納。
  (四)夏微中應用的各項單據應加蓋「一九五一年夏徵」戳記,以便與秋徵識別。
  (五)納稅戶交糧後由徵收人員塡給臨時收據,俟秋徵時,再換發正 式農業稅收據。
  (六)凡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徵的實物,其實物收據上除註明折米數( 依規定比率計列」外並須註明折款數(依原品收購牌價計列)
  (七)實物變價在一切會計憑證上和賬表上的折米辦法不論是與貿易公司聯合徵收的,或徵收機關自徵後,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變價的,均自作價時起至收款解庫爲止,一律以原折徵的米數爲準,無須計算折損折益。
  (八)各縣實物庫的倉耗,以及因不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應取具證明 ,逐級報經西南財政部核准後始能註賬報銷。
  (九)依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時,應另塡給逃稅加罰收據,作爲其他收入列報,不得與農業稅收入相混。
  (十)各項會計報表及重要憑證,均須由各機關首長及財會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
  (十一)各項原始憑證以隨會計報表逐級送省爲原則,如須由專署代審代存時,另行通知。
  第七章 附則
  (一) 電報報吿辦法另定之。
  (二) 財政廳與貿易公司合同另行公佈。
  (三)應用的憑證賬表格式及分錄舉例附後。
  (四)奉到中央或西南財政部頒發有關農業稅之規定,與本制度抵觸時應以上級規定爲準。
  (五)本制度自公佈日起施行,並送西南財政部備案。
  分錄舉例(縣級以上適用)
  1.由上年舊賬結轉本年新賬時:付(借)庫存實物暫付各項收(貸)上轉結。
  2.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糧秣入庫書繳款書報吿公糧收解數字時記。
  付(借)解庫數:收(貸)公糧夏徵
  3.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建設科(局)借糧證報吿公糧以收入數字時記:
  付(借)解上數(省級爲暫付各項):收(貸)公糧夏徵
  4.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糧秣入庫書或繳款書報吿逃稅加罰數字時記。
  付(借)解庫數:收(貸)(其他收入)
  5.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實物收據報吿與貿易公司聯合折徵實物數字時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公糧夏徴。
  付(借)暫付各項:收(貸)實物變價。
  6.收到貿易公司價款解庫時記。
  付(借)解庫數:收(貸)暫付各項。
  7.將貿易公司實物收據解送上級政府時記。
  付(借)解上數:收(貸)暫付各項。
  8.收到所屬下級政府報表及實物入庫書報吿自徴實物數字時記。
  付(借)庫存實物收(貸)公糧夏徵。
  9.將庫存實物解送上級政府時記。
  付(借)解上數:收(貸)庫存實物。
  10將庫存實物報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取據(收據上未註金額 )上報時記。付(借)解上數:收(貸)庫存實物
  11將庫存實物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取據(收據上註有金額)上報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庫存實物。
  付(借)解上數:收(貸)實物變價。
  12將庫存實物發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變款解庫時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庫存實物
  付(借)解庫數:收(貸)實物變價。
  13將庫存實物撥交貿易公司或其他機關先得收録以後再收款解金庫時記。
  付(借)撥售公糧:收(貸)随存實物。
  付(借)暫付各項:收(貸)實物變價。
  付(借)解庫數:收(貸)期付各項。
  14實物庫報吿實物損耗奉准註銷時記。
  付(借)實物損耗:收(貸)庫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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