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分財政收入系統以便與金庫對賬的訓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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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66
颗粒名称: 關於劃分財政收入系統以便與金庫對賬的訓令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2
页码: 75—76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关于划分财政收入系统以便与金库对账的训令。
关键词: 川南区 财政收入 金库

内容

査一九五〇年財政收入,由於制度未完全建立,系統未明確劃分,機關與金庫間缺乏聯系,以致解庫金額與金庫收款數字多不符合,影響國家財政收入之調度和收入任務之考核,關係至鉅,五一年起收入機關與金庫之間已建立定期對脹制度,爲使雙方數字不發生錯誤幷便於核對起見,茲特規定:(一)收入機關分爲鹽務、稅務、糧食和財政四個系統。凡鹽務稅務糧食以外之機關的收入全屬財政系統收入範園。
  (二)凡鹽務稅務系統本身收入,逕解各級中央金庫。(三)稅務機機代收財政部門之收入,應根據性質分別處理,屬於中央財政收入,解中央金庫,屬於鄕鎭財政收入解鄕鎭地方金庫,繳就書收入機關欄塡同級財政部門名稱,繳款人欄塡稅務機關名稱。
  (四)鹽務稅務糧食系統以外之機關的收入,應根據性質分別解中央金庫或鄕鎭地方金庫繳就書收入機關欄塡同級財政部門名稱,繳款人欄塡繳款機關名稱。
  (五)糧食系統奉令變價或處理霉爛變質的糧食變款,應用兌換收入糧食變價科目,以本機關爲收入機關,解中央金願,財政部門奉令變價之實物,應分別中央或鄕鎭財政收入,用兌換收入實物變價科目解中央金庫,用上年結轉實物變價科目解鄕鎭地方金庫。
  (六)各級金庫應依收入機關立戶,如繳款書收入機關欄所塡名稱非上述四個系統時,得應促其改正後,再行收納以免混亂。
  (七)各項收入解庫時,各級金庫應卽掣給繳款書收據聯以爲憑證,其餘回執聯連同收入統計表送收入機關以憑註賬。
  (八)自本年一月一日起巳解庫的收入未照本規定辦理者,由各級財政部門商同金庫及有關機關進行淸理劃撥轉賬,限五月十五日以前辦竣,以上規定希卽知照並轉飭所屬切實遵行爲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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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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